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第2839号(科学技术类
118号)提案答复的函
粤府函〔2018〕277号
蔡冠深等7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科技产业发展及促进便民措施的提案》(第2839号)收悉,经会公安部、国务院港澳办、海关总署,现答复如下:
提案提出的建议符合当前国家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总体思路,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省将认真研究吸纳。
一、关于打造“深圳河两岸创新走廊”的建议
提案建议打造的“深圳河两岸创新走廊”是“深港科技创新特别合作区”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1月,深圳市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共同签署的《关于港深推进落马洲河套地区共同发展的合作备忘录》,明确提出构建具有集聚力和协同效应的“深港科技创新特别合作区”。深圳市现正编制完善《深港科技创新特别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2018—2035年)》,其中合作区空间布局分为核心区和未来可拓展区,涵盖提案中涉及的相关区域。目前,深港双方正按照国家关于河套地区开发的总体部署,加快推进合作区总体规划研究和相关工程建设,争取国家有关政策支持,力争在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协同创新、国际科技研发等方面先行先试。
二、关于试行便利人流及资金流往来政策措施的建议
深圳市积极推进深港合作体制机制调整,加强与港方的联系沟通,出台便利深港两地人员通关措施,努力实现湾区内资源要素高效自由流动。
(一)关于在落马洲河套地区试行便利人员往来措施的建议。我省将在公安部的指导下,加强与港澳两地对口部门的交流与合作,结合大湾区建设和发展实际,认真研究和改进出入境旅客通关手续,特别是对大湾区科技人员等提供便利通关措施。
(二)关于便利资金、物资流动的建议。资金流跨境流动等政策措施属于国家事权,目前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已出台中央财政科技经费过境香港使用等多项政策措施。深圳市正在研究制订人员出入境便利措施、科研物资便利流动政策、科技资金跨境流动政策、特殊财税政策、人才及就业创业政策、产业创新政策和建立司法机构协作机制等七方面的政策措施,推动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高效便捷流动。
(三)关于取消跨境科研拨款限制的建议。科技部、财政部已于2018年2月联合印发《关于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国科发资〔2018〕43号),为推动中央有关财政资金跨境使用、加强内地与港澳科技合作提供了政策支持。
(四)关于便利粤港澳大湾区民众往来、工作与生活相关措施的建议。深圳市就便利港澳居民在深居住工作的一系列措施开展深度课题研究,梳理港澳居民在深圳学习、工作及生活的困难与障碍,撰写了《关于便利香港、澳门居民在深圳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报告》,提出了意见建议。
(五)关于放宽港珠澳大桥跨境车辆往来限制的建议。公安部表示将积极支持适度放宽港澳单牌车辆和广东部分车辆经港珠澳大桥通行进入内地和港澳的政策,进一步提升大桥效益。目前,公安部正在指导我省公安机关积极研究香港机动车临时入境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由粤港双方进行协商确定,以方便香港机动车入境,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海关总署表示将考虑优化港珠澳大桥非营运性跨境车辆入境担保等事项,推进“单一窗口”建设,简化办理手续,最大限度为跨境车辆提供便利。
三、关于探讨成立深圳河管理局的建议
为统筹推进深港科技创新特别合作区开发建设,近年来,深港两地政府在不同层面建立了管理机构和沟通协调机制。深港双方成立“河套区港深创新及科技园发展联合专责小组”,负责对发展河套地区开发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协商。该联合专责小组运转良好,为深港推动合作区开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深圳市成立了市建设深港科技创新特别合作区领导小组,由省委常委、深圳市委书记王伟中担任组长、市长陈如桂担任副组长。同时,深圳市正在积极争取港方明确与领导小组相应的对接部门,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深港在合作区开发建设中的协作,打造新时期深港合作又一重要平台。此外,深港两地政府已建立年度合作会议制度、高层常态化联络机制和各领域工作推进机制等,为推动两地各领域交流合作提供了保障。
下一步,深圳市将在用好用足和优化调整上述管理机构和沟通协调机制的基础上,借鉴提案中的有关建议,与港方进行充分沟通和商议,研究探讨成立深圳河管理局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推动深港两地在经贸金融、科技创新、文化旅游等领域加强整体规划和区域合作,为携手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科技、产业创新中心作出积极贡献。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省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020-83132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