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20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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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省情省力调查。通过经济普查,全面摸清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准确反映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对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快把广东建设成为向世界展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窗口”和“示范区”具有深远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时完成各项普查任务。 此次经济普查较以往增加了主要产品产量和服务活动调查等内容,参与部门多、调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省政府按照国发〔2017〕53号文要求,成立由省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的普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省经济普查工作。省统计局牵头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省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普查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抓紧组织实施本地区经济普查工作;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本地区普查的需要,将普查工作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所有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依法组织实施经济普查,建立普查工作责任制,制定数据质量控制办法,确保普查结果的准确性、可信性、严肃性。各级普查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高质量完成普查各环节的工作。要以本次普查为契机,进一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为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打下坚实基础,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撑。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2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国发〔2017〕53号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7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