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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办函〔2017〕729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性 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8日
广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目 录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部门职责 3 风险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监测 3.2 信息报告 3.3 分类处置 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4 应急处置 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2 财政重整计划 4.3 舆论引导 4.4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5.2 评估分析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人力保障 6.3 资源保障 6.4 安全保障 6.5 技术储备与保障 6.6 责任追究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目的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精神,建立健全省、市、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1 分级负责 省政府对全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省以下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省有关部门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地区协商办理。 各级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43号)、《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36号)等。 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地方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具体包括政府债务风险事件和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政府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含县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本地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本地区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2.2.1 财政部门 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按照财政部债务信息公开的规定,通报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信息。 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查清主要风险源、风险点,并进行风险评估,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依照法规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或审计调查,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 3.1 预警监测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做好全省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及时实施风险评估和预警,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市县政府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上级或省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或省财政厅。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县级政府应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接报后应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驻广东专员办。 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本级政府向上级或省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或省财政厅。遇突发或重大事件,县级政府应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接报后应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驻广东专员办。 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一般采用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用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3.1 政府债券 对省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省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省政府代市县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由市县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地方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各级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各级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 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上述存量担保债务处置方式依法处理。 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办法详见财政部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财预〔2016〕152号)。 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1)省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兑付出现违约; (2)省级或全省15%以上市县政府无法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省级或全省15%以上市县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4)全省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全省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 (5)省政府需要认定为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1)省政府连续3次以上出现政府债券发行流标现象; (2)全省或设区的市级政府辖区内10%以上(未达到15%)的市级或县级政府无法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全省或设区的市级政府辖区内10%以上(未达到15%)的市级或县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4)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5)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6)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1)全省或设区的市级政府辖区内2个以上但未达到10%的市级或县级政府无法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全省或设区的市级政府辖区内2个以上但未达到10%的市级或县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4)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5)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要认定为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1)单个市县政府本级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单个市县政府本级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4)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要认定为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各级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1)相关市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除采取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相关地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除采取Ⅳ级(一般)、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省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汇总有关情况向省政府报告,动态监控风险事件进展,指导和支持市县政府化解债务风险。 除采取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向财政部报告,必要时由财政部向国务院报告。 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或其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坚持及时、客观、真实、全面的原则,按照信息公开管理规定,发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有关信息,减少公众不必要的恐慌和社会舆情的负面影响。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地方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上级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相关地方政府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地方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 6.1 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应当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有关部门应当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各地要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应当部署各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地方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6.6.1 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 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公益二、三类事业单位未经政府批准举借债务;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 发生Ⅳ级(一般)以上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1)省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市县政府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省政府审定。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财政厅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省财政厅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各县级以上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本预案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6〕56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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