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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7-00809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12-22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文号: 粤办函〔2017〕734号 发布日期: 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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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28  浏览次数:-

                    粤办函〔2017〕73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

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与《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工作目标

  围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构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使农业转移人口真正实现从农业到非农业的职业转换、从农村到城镇的地域转移、从农民到市民的身份转变。力争到2020年,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71.7%左右,实现不少于600万本省和700万外省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显著提升,实现人人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二、政策措施

  (一)健全教育保障体系。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公共教育权利。要按在校学生人数及相关标准核定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中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
  (二)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加快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要互认并累计计算,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跨省(市)、跨制度转移接续工作。全面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统一清算,推进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按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参保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加快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
  (三)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各地级以上市、县(区、市)政府要加快推动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做好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等工作。继续做好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工作,实现异地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四)支持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扶持力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供给机制,省、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分配因素,并赋予适当权重。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对包括失业农业转移人口在内的城乡劳动者,实施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政策。
  (五)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按照中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相关要求,省级财政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及省级预算资金,研究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奖励资金应综合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数和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情况等因素,并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粤东西北地区倾斜。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上级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六)财力性转移支付适当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因素。省级财政在根据户籍人口测算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地区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和规模增长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粤东西北财政困难地区转移支付规模和力度不减。地级以上市财政要参照省级做法,在对下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时,适当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增支因素,增强县级政府财政保障能力,鼓励粤东西北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
  (七)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完善我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分配办法。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较大的粤东西北县级政府的财力保障。县级政府要统筹用好资金,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八)支持提升城市承载能力。各地要编制实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规划,并与相关区域规划、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做好衔接。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和政策保障相结合的原则,继续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保障范围,并加强与相关专业化住房租赁平台对接,结合实际情况开拓当地住房租赁市场,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根据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加大对县域及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特色小镇建设。
  (九)支持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各地要维护农业转移人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促进相关权益的维护和实现,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居住、创业、投资。
  (十)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扶持动态调整机制。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珠三角发达地区和大型、特大型城市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从提高工作推进力度和效率出发,建立完善各项工作推进机制。可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与户籍制度改革、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工作统筹考虑,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实施,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合力,构建跨部门、跨区域的沟通和协商平台,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关机制建立运行。
  (二)完善体制机制。各地要结合户籍制度改革等有关工作,健全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统计制度,全面掌握农业转移人口数量、变动情况,准确反映跨区域农业转移人口规模和结构。加快居住证办理工作进程,加强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为完善相关政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参与机制,推进包容性城市建设,推进农民工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社会。积极引导农民工参加党组织、工会和社团组织,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参与民主决策和参加社会管理。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措施,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的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并对省级各类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省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确保政策取得实效。

 

 

省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