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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7-00799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意见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12-16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屠宰行业改革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
文号: 粤府函〔2017〕364号 发布日期: 20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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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屠宰行业改革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7-12-26  浏览次数:-


                    粤府函〔2017〕36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屠宰行业改革

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持续加大畜禽屠宰监管力度,屠宰行业经营管理逐步规范,私屠滥宰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高,但是屠宰厂点数量过多、产能严重过剩、企业经营规模小、标准化程度低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为深化屠宰行业改革,完善屠宰管理体制机制,促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按照“逐步放开,严把标准,转型升级,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总体思路,改革优化屠宰企业设置模式和结构布局,完善准入退出机制,淘汰行业过剩低端产能,促进市场公平有序竞争,培育一批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益、符合市场需求的标准化屠宰示范企业和产加销一体化屠宰龙头企业,补齐屠宰监管和质量安全保障、肉品精深加工等短板,提升屠宰行业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水平,增加优质产品供应,保障居民肉品消费安全。
             力争用5年时间,全省培育200家标准化屠宰企业,20家养殖、屠宰、加工、配送一体化的屠宰龙头示范企业;屠宰行业结构布局进一步优化,乡镇小型屠宰厂点数量大幅压减,规模企业屠宰量占全省屠宰总量的比例达到85%以上,代宰企业比例逐渐减少;基本实现标准化屠宰和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冷链配送、品牌营销、产加销融合等新型经营模式成为市场主流。
             二、重点措施

  (一)改革生猪屠宰厂点设置模式。围绕解决屠宰行业长期存在的“维持一种模式,固守一方市场”、“小散乱厂点关不掉,高标准企业进不来”等突出矛盾,打破屠宰厂点按照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设置的固定模式,实行区域统筹规划设置。各地级以上市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立足当地市场条件,综合考虑供求关系,按照“压点提质,优化设置,促进融合”的原则,统筹调整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厂点设置,突破县、镇的地理位置限制,优化行业结构布局,促进肉品合理高效流通、市场公平有序竞争。
             (二)严把屠宰企业准入标准。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把好屠宰厂点设立准入关口,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新建。各地在办理生猪定点屠宰厂新建、改建、迁建、扩建项目审核时,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2013年第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关于屠宰厂建设规模的要求。
             (三)积极推动屠宰企业产加销融合。以“统筹全链条,融合产加销”为导向,引导大型屠宰企业向上下两端延伸产业链,与养殖基地挂钩,与超市连锁对接,发展冷链营销,开展品牌经营。鼓励大型养殖龙头企业开办屠宰厂,或通过合作联营、收购入股等方式与屠宰企业强强联合,建设高标准屠宰加工企业。根据各地屠宰行业状况和转型升级发展的需要,对新建设计年屠宰生猪100万头以上的标准化屠宰企业,以及年出栏生猪20万头以上的养殖企业、年加工生猪25万头以上的加工企业申办现代化生猪屠宰、加工、冷链配送一体化企业,原则上予以优先审批,不受规划数量限制。
             (四)组织开展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以“提升屠宰行业标准化生产能力”为目标,推进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支持屠宰企业建设高标准屠宰车间,开展屠宰加工设备、肉品品质检验、环保及无害化处理设施等升级改造,加快推进冷链配送体系建设,补齐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短板。推动屠宰企业加快技术、产品、产业和管理模式等创新,开发市场需求大、科技含量高的优质新产品,逐步扩大品牌肉、冷鲜肉和分割肉市场比重,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贯彻落实《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加快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和生鲜上市。引导屠宰企业建立科学有效的屠宰质量标准体系,完善从畜禽入厂到肉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屠宰企业标准化水平。推进建设屠宰企业生产过程实时监控和肉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究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五)加快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坚决依法取缔未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生猪屠宰企业。对已取得定点屠宰资格、但不符合规定设置条件的生猪屠宰企业限期整改,引导其升级改造;对限期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设置条件的,坚决依法予以清理淘汰。各地级以上市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对因政策性原因关闭的合资格定点屠宰企业给予适当补偿。
             (六)大力推进小型屠宰点整合撤并。积极引导小型屠宰厂点整合、重组和转型升级改造,着力淘汰屠宰行业落后产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提升质量安全水平。对乡镇小型屠宰点要“淘汰一批、转型一批、升级一批”,改变乡镇小型屠宰点“多小散乱差”的现状。对不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关于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小型屠宰点设置规定的,逐步予以清理撤并。支持小型屠宰点与大型屠宰企业对接,引导小型屠宰点转型开展肉品配送流通服务。加快国营食品公司、供销社屠宰厂点改革,加大整合力度,集中力量升级改造中心屠宰厂,清理关闭分散、落后的小型屠宰点,实行“中心屠宰厂集中屠宰、乡镇屠宰点分销配送”的统一冷链配送模式。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支持国营食品公司、供销社屠宰企业改制转型、改造升级、压点提质,按规定解决规划立项、投融资、用地、环保以及员工分流安置等问题。
             (七)加强牛羊屠宰监管。各地级以上市要切实加强牛羊屠宰质量安全监管,立足当地牛羊肉产销和市场需求状况,研究制定牛羊屠宰发展规划,统筹资源,合理布局。鼓励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增加牛羊屠宰线,或淘汰生猪定点屠宰厂改造为牛羊定点屠宰厂,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恶性竞争和资源浪费。
             (八)加强屠宰企业监督管理。各级屠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屠宰企业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觉实行生猪入厂查验、“瘦肉精”等违禁物自检、静养待宰、屠宰检验和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指导屠宰企业做好屠宰全程痕迹化管理,规范屠宰行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主管部门及其驻厂官方兽医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等规定,严格执行畜禽屠宰检疫规程,认真履行屠宰检疫监管职责。屠宰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标准,促进屠宰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九)规范委托代宰行为。鼓励屠宰企业发展养殖生产或与养殖基地建立稳定供应关系,开展自营自销,逐步减少委托代宰,实现屠宰企业对畜禽来源质量安全的有效控制。屠宰企业接受委托代宰的,要明确双方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所承担的责任,根据责任划分对代宰行为负责。
             (十)完善屠宰加工服务收费定价机制。各地可根据当地生猪屠宰市场服务实际,合理制定屠宰加工服务费标准,并适时予以调整,不断完善屠宰环节价格形成机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的监管,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领导。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把推进畜禽屠宰行业健康发展作为实施“菜篮子”工程和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本地区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深化屠宰行业改革、完善管理体制机制的工作合力。畜禽屠宰企业产加销融合和标准化建设纳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内容。
             (二)加强部门协作。农业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做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实施、行业管理、监督执法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屠宰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或搬迁新建的规划立项指导服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屠宰企业办理环保手续、开展污染防治的指导服务;国土资源部门要支持解决屠宰企业升级改造、产加销融合和建设标准化屠宰厂的用地需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肉品市场销售环节监管,督促销售者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做好索证索票等工作,打击销售非法肉品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与农业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私屠滥宰以及阻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政策扶持。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要研究制定推进畜禽屠宰行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合理保障畜禽屠宰行政管理经费。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股权投资基金、信贷担保、贴息和补助等方式,支持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屠宰产加销融合示范和屠宰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加快屠宰企业转型升级改造。
             (四)加强宣传引导。省农业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总结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和产加销融合的经验,大力宣传推广,示范引领全省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普及定点屠宰、标准屠宰、冷鲜分割、冷链配送等政策规定和科学知识,引导肉品科学健康消费,为屠宰行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