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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7-00614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批复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9-29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海洋生态红线的批复
文号: 粤府函〔2017〕275号 发布日期: 201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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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海洋生态红线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7-10-12  浏览次数:-


                    粤府函〔2017〕27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

海洋生态红线的批复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厅:

  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洋生态红线〉的请示》(粤海渔〔2017〕20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广东省海洋生态红线》。
             二、全面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海洋与渔业厅等有关部门要按照“严标准、限开发、护生态、抓修复、减排放、控总量、提能力、强监管”的总体思路,认真执行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切实做到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我省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广东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了13类、268个海洋生态红线区,确定了我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等控制指标,是我省海洋生态安全的基本保障和底线,必须严守,不得突破。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管辖海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海洋生态红线制度落实机制;要从严控制红线区开发利用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红线区范围或调减红线区面积,禁止在红线区围填海;要深入推进红线区生态保护与整治修复工作,强化红线区及周边区域污染联防联治,细化制定具体管控措施和实施方案。
             四、省海洋与渔业厅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建立实施工作的指导、协调及监督检查,构建全覆盖的综合监视监测体系,及时监测、分析、评价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和海洋生态环境状况;要加强执法监管,严肃查处违反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破坏红线区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海洋生态红线制度落实到位、各项控制指标达到要求。
             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对红线区进行动态调整,有关事宜按程序办理。
             《广东省海洋生态红线》文本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