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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7-00584 分类: 工业、交通、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9-18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的通知
文号: 粤府函〔2017〕263号 发布日期: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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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28  浏览次数:-

                    粤府函〔2017〕26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

坚决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彻底取缔“地条钢”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关于坚决遏制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2547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六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取缔“地条钢”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层层压实取缔“地条钢”工作责任

  在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继续落实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机制,确保取缔“地条钢”不留死角。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质监局要认真履行牵头部门职责,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取缔“地条钢”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继续实行分片区负责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河源、梅州、惠州三市,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广州、韶关、清远三市,省环境保护厅负责佛山、肇庆、云浮三市,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阳江、湛江、茂名三市,省工商局负责珠海、中山、江门三市,省质监局负责汕头、潮州、揭阳三市,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深圳、汕尾、东莞三市。各地政府对辖区范围内取缔“地条钢”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核查报告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的“地条钢”线索,要第一时间组织查处,并以地级以上市政府名义将查处情况及时函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省有关部门对所负责区域取缔“地条钢”工作负监督、指导、验收责任,要经常到所负责地市检查、督促,协调解决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职能部门日常监管制度,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查,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环保、质量、能耗、安全等法律法规,加大对钢铁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和达标检查力度,杜绝“地条钢”死灰复燃。
  二、引导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引导企业提高思想认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按要求彻底拆除“地条钢”生产设备,切实整改违法违规行为,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查实存在“地条钢”产能的企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企业及法人、实际出资人、高管人员等纳入信用体系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三、进一步强化用电、税收监管

  各级电网企业要充分利用电网大数据资源,建立完善涉钢用电大户主要用电设备登记监测监管制度,每季度将有关用电信息通报同级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对用电负荷异常增加的涉钢企业,电网企业要及时告知同级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并联合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异常用电原因,消除“地条钢”死灰复燃隐患。对新报装用电大户要加强资料审查,必要时征求同级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意见,确保没有“地条钢”和其他钢铁落后产能设备。
  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税务大数据监测,每季度将开具涉及钢坯、钢锭、方钢、铸坯(锭)等产品发票的生产企业名单通报同级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各级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要联合对上述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是否存在“地条钢”或其他钢铁落后产能设备。
  四、持续做好专用设备登记和动态管理

  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加强专用设备的登记管理,组织发布我省铸造相关企业中(工)频炉专用设备登记企业清单,并按要求持续做好后续新增专用设备的登记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动态监管,并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确保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和不将专用设备用于炼钢。省有关职能部门要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将清单内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督检查,坚决防止清单内企业将中(工)频炉相关设备用于炼钢。
  五、完善举报和社会监督机制

  继续发挥全省12345平台设立的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举报热线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各界积极举报,共同做好监督。省有关部门接到钢铁行业举报电话后,要第一时间安排专人进行核查,并及时通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确保社会监督畅通。
  六、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加大取缔“地条钢”政策宣传引导,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发展。要积极参与甄别取缔“地条钢”工作,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下一步,对举报或日常监管发现的“地条钢”死灰复燃线索,经核实确认的,将作为负面典型,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追究各级政府及部门、相关企业的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