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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函〔2017〕174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 五次会议第5112号建议答复的函 你们提出的《关于继续保留广东省公安厅原有培训基地(驾驶人长途考点)的建议》(第511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机动车驾驶人长途驾驶项目考试(以下简称:长途考试)作为我省特有的考试项目,在特定时期对提高驾驶人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发挥了积极作用,也对连南、阳山等长途驾驶考试接待站所在地的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国务院决定实施驾驶技能考试改革,推动驾驶人考试制度不断完善,以及计算机评判等技术的广泛应用,驾驶人考试工作逐步规范化和科学化,取消长途考试势在必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0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020-83132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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