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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办函〔2016〕527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 粤办函〔1986〕74号等文件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收费问题的批复》(粤办函〔1986〕7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校毕业生收费等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9〕95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校毕业生培养费收费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9〕431号)等3份规范性文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废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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