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粤府函〔2016〕335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潮州市海洋功能区划 (2013-2020年)的批复
潮州市人民政府,省海洋渔业局: 潮府报〔2015〕26号文、粤海渔〔2016〕126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潮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区划》)。 二、潮州市地处粤东,南临南海,东与福建省接壤,是沟通沪、浙、闽以及开展对台经贸往来的重要通道。全市港口、海岛、矿产等海洋资源丰富,海域集中分布于南部的大埕湾、柘林湾,海域生态环境良好。要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合理配置海域资源,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实现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促进潮州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通过实施《区划》,到2020年,全市海洋保护区面积不少于1700公顷,保留区面积不少于133公顷,大陆自然岸线不少于23.66公里,整治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5公里,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总量控制在65公顷以内,海水养殖功能区面积不少于12000公顷,近岸海域功能区的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质量、海洋生物质量监测达标率达到90%以上。 四、要认真落实《区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和措施,统筹安排管辖区域内的海域使用,不断完善海域管理的体制机制,严格保护海洋环境,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加大海洋执法监察力度,确保海洋功能区划目标的实现。 五、《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区划》,由潮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编制各类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区划》要求。 六、海洋功能区划是根据海域区位、环境条件和开发利用要求对不同类型的海洋基本功能区的划分,《区划》范围不作为海域勘界和海域行政管理区域、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界定的依据。 省海洋渔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区划》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3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