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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16〕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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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 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 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省国资委、财政厅要抓紧制定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实施意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所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并对分离移交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抓紧制定出台具体详细的政策标准,包括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分项目对水、电、气和物业管理明确户均改造费用标准,同一地区的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执行相同的政策标准。此项工作于2016年10月前完成。 企业办社会职能政策性分离移交资产,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实行资产无偿划转办法,按财企〔2005〕62号文要求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中央下放企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按财政部《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资〔2016〕31号)等文件执行,全省各级国有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同级政府研究明确解决办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创造便利工作环境,按有关政策妥善安置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从业人员。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分离移交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和职工队伍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6〕45号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11日
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2016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三)明确责任主体。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维修改造标准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九)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 (十)发挥地方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分解目标任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创造便利工作环境。省级人民政府要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协调推动本地区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开展工作。地市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工作办法,协调落实接收单位,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对分离移交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做好分离移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