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七批火灾隐患
重点地区整治工作检查验收结果和挂牌督办
第八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省第七批22个火灾隐患重点地区(含继续挂牌督办的东莞市厚街镇,以下简称重点地区)自2015年挂牌督办以来,各地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全面排查,积极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投入整治资金6.96亿元,排查整治单位场所超过9万家,增建消火栓1622个,组建专职消防队21支,培训公众超过61万人,取得较好成效。2015年12月,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在各地自查验收的基础上,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22个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进行评估验收。经综合评定,22个重点地区全部按期完成整治工作任务,验收合格,予以摘牌(具体名单见附件1)。摘牌的地区要认真总结整治工作经验,继续深化和巩固成效,做好整治工作“回头看”,切实防止隐患反弹。
为进一步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水平,综合各地排查上报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第八批21个重点地区进行挂牌督办(具体名单见附件2)。被挂牌督办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借鉴其他地区整治工作的成功经验,全面分析评估本地消防安全形势,着力解决消防规划编制、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农村社区消防工作、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确保全面完成整治任务。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将于2016年年底组织检查验收(整治验收细则另行印发),对完成整治任务的地区,予以摘牌销案;对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地区,继续挂牌督办。整治工作验收情况纳入省政府对各地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各地整治方案、工作联系人名单,请于4月22日前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请于每月2日前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滕巧军,联系电话:020-87119078,传真:020-87119173)。
附件:1.予以摘牌的第七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
2.挂牌督办的第八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
省府办公厅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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