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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6-00111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01-16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粤府函〔2016〕19号 发布日期: 201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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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22  浏览次数:-

                    粤府函〔2016〕1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工作的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现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金融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6日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进一步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发〔2015〕59号文要求,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全面提升我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水平,逐步建立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通过努力,我省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全面遏制,存量风险及时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大案要案依法、稳妥处置。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辨析能力明显增强,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意识和氛围逐步形成。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进一步健全,非法集资苗头问题得到及时引导和处置。金融生态不断优化,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二、明确责任,强化机制

  (一)夯实基层工作责任。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充分发挥主体作用,调动辖内资源,统筹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省政府已设立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地政府要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并明确专门机构、工作人员和职责分工,优化工作程序,提升工作质效。(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建立目标责任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市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明确工作目标责任,表彰奖励先进,对工作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责任。(省委组织部牵头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
  (四)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原则,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要将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作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管,积极防范风险。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一线把关职责,积极做好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综合执法。对没有明确主管和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各地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强化综合监管,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杜绝非法集资监管防范真空,确保非法集资行为得到有效处置。(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以防为主,及时化解

  (一)加强监测预警机制建设。各地要加快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积极推行网格化管理,调动街道、社区、村镇基层群众力量,群防群治,提高对非法集资防范和应对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广东省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制定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监测预警办法,加强对非法集资的预警和防范。(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加强风险研判。整合各地、各有关部门信息资源,依法推动互通共享,充分发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用,加强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建立部门会商制度,加强工作沟通协调,认真研判并有效应对风险。加快非法集资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工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金融机构风险防控。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防止员工组织、参与非法集资。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在营业场所醒目的固定位置长期张贴警示标识。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非法集资特征账户识别,及时上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主管部门要督促金融机构切实做好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工作。(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快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强化正面激励,鼓励群众参与。待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后,各地要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四、依法打击,稳妥处置

  (一)突出重点领域防范处置。要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投资公司等重点风险领域和风险点,加强风险监控,及时化解处置。案件高发的地区要切实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案件高发势头,多渠道化解存量风险,全力推进案件处置,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增强力量,全力做好案件侦办工作,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抓住重点环节,加强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并快速查处案件。要加大对非法集资案件查处力度,组织公安、商务、工商、银监等部门深入开展联合整治专项行动,着力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保持对非法集资的高压打击态势,全力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研究建立对非法集资案件快速打击处置程序,探索引进法律、审计、评估等中介服务,提升打击处置效率。(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公安厅、商务厅、工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妥善处置跨省、跨市案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依法妥善处置跨省、跨市案件。有关地区要认真落实主办案件牵头责任,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地区间和部门间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案件处置情况。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工作安排,落实案件处置属地责任,抓好辖内跨省案件处置工作。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指导推动本行业非法集资案件善后处置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四)抓好维稳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维稳责任,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加大疏导解释力度,控制群访势态。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依法合理制定涉案资产处置政策和方案,分类进行处置,防止矛盾激化,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经济社会效果相统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做好维稳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维稳办、省信访局负责)
  五、广泛宣传,加强教育

  (一)大力开展行业宣传。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本行业领域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
  (二)加强综合性宣传。各地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实现宣传教育广覆盖。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规划,充分利用辖内各类媒体资源,开展全方位多层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强化非法集资广告监管。加大对大众传播媒体的广告监测,依法查处涉及非法集资的广告行为,加大对广告违法主体的惩治力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指导媒体单位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力度,加强广告发布前审查和对广告审查员的培训,提高对非法集资广告的甄别能力,有效防范涉及非法集资的广告。(省工商局、通信管理局,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六、深化改革,疏堵并举

  (一)强化规范引导。完善民间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引导民间借贷利率合理化。进一步完善民间借贷服务体系,加强政策引导,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金融办,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完善统一、公开、透明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营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以推进普惠金融为契机,抓好县级征信中心和信用村建设,不断优化社会信用环境。(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金融办,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七、强化保障,抓好落实

  (一)加强工作保障。各地要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人员、经费等保障工作,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供有利条件。要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队伍建设,定期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处置非法集资干部队伍素质。
  (二)细化工作任务。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对照本方案分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进一步细化分解各项工作任务,明确具体责任单位和人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各有关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