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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5-00185 分类: 综合政务、批复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03-13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贯彻落实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批复
文号: 粤府函〔2015〕38号 发布日期: 201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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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贯彻落实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5-03-23  浏览次数:-

                    粤府函〔2015〕3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贯彻落实

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

实施方案的批复


韶关、河源、梅州、潮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上报〈广东省贯彻落实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修改稿)的请示》(粤发改区域〔2015〕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广东省贯彻落实〈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快我省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安排,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改善民生,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社会事业进步,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努力走出一条欠发达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新路子,尽快改变贫困落后面貌,让原中央苏区广大人民早日过上富裕幸福生活,确保与全省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三、韶关、河源、梅州、潮州市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落实《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奋力攻坚克难,确保《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如期实现。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在政策实施、项目建设、资金投入、改革创新等方面对我省原中央苏区地区给予积极支持,并大力向中央对口部门争取政策和资金倾斜。其中,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指导、督促各相关地区、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实施方案》,重点做好跨市、跨省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协作事项的综合协调,适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实施方案》中涉及的重大项目要按程序报批,重要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