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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4-00858 分类: 综合政务、批复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4-11-11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号: 粤府函〔2014〕233号 发布日期: 201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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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4-11-17  浏览次数:-

                    粤府函〔2014〕23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规划的批复


广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的请示》(穗府报〔2014〕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
  二、要充分发挥《保护规划》在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综合调控作用,强化广州市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地位,按照《保护规划》确定的目标,有效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和资源,延续历史文脉,传承与弘扬优秀岭南传统文化。
  三、切实加强广州城市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的保护。加快建立和完善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名录,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全面普查和保护利用。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和综合防灾体系,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统一。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确保《保护规划》管制措施落实到位。在《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内,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避免发生破坏和影响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建设行为。
  广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切实做好《保护规划》的实施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要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