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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4-00056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4-01-28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粤办函〔2014〕51号 发布日期: 201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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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30  浏览次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珠江三角洲

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粤办函〔2014〕5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8日


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

  2.2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2.3 地方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调查评估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通信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7.1 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分级标准

  7.2 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预警分级标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提高防范、应对大气重污染能力,最大限度控制和减缓大范围、长时间大气重污染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珠江三角洲区域(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市,以下简称区域),需要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或超出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大气重污染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大气重污染的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切实提升区域大气重污染的联防联控水平,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大气重污染造成的危害。

  (2)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对大气重污染应对的区域统筹领导,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地)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对本辖区内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实施统一指挥,按照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联动的需要,及时组织落实相关应急响应措施。

  (3)及时预警,快速响应。积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加强大气重污染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开展大气污染趋势分析和研判,做好应对大气重污染的各项准备,确保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共同依法依规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

  发生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大气重污染,由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组长:分管副省长。

  副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环境保护厅厅长,省气象局局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省物价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海洋渔业局、质监局,民航中南管理局、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南方能源监管局、省气象局、广东海事局,各地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大气重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1)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负责相关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2)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

  (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电力、成品油和煤炭等重要物资的运行调控,对成品油和煤炭市场进行监管。

  (4)省教育厅:负责组织指导托幼机构及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开展学生防护大气重污染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依据当地区域大气污染响应等级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5)省科技厅:负责指导、协调应对大气重污染技术与设备的研发。

  (6)省公安厅:负责机动车限行,配合检查高污染排放车辆。

  (7)省监察厅:负责督促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职,对各地、各有关单位开展的相关工作实施行政监察。

  (8)省财政厅:负责保障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

  (9)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指导技工学校开展学生防护大气重污染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依据当地区域大气污染响应等级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10)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监测、预报和预警珠江三角洲环境空气质量,监管工业污染源的排放,倡导污染减排。

  (1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落实建设工地扬尘控制措施,禁止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物等废弃物的违规露天焚烧;监督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推广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12)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大气重污染发生时公共交通运力保障,落实营运类车船、港口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13)省农业厅:负责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的露天焚烧等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14)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防护和医疗救治,开展涉及大气重污染防病知识宣传。

  (15)省物价局:负责与大气重污染相关的社会物资及应急物资的价格监管。

  (16)省工商局: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加强监管违法排污企业。

  (17)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健康防护、公众和企业自愿控制措施的宣传工作。

  (18)省海洋渔业局:负责协调落实渔船的大气污染控制工作。

  (19)省质监局:负责配合做好工业锅炉污染治理工作。

  (20)民航中南管理局:负责参与、指导、协调民用航空器及机场的大气污染控制工作。

  (21)人行广州分行:负责维护大气重污染发生时的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22)广东银监局: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管,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排污合格企业的支持。

  (23)南方能源监管局:负责协调落实电厂减产、限产,以及区域电力调配工作。

  (24)省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的分析与预报,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与发布,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5)广东海事局:负责协调落实商船的大气污染控制工作。

  2.2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省领导小组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地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监测、预报和预警珠江三角洲环境空气质量,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汇总、上报大气重污染及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启动、变更、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办理省领导小组文电,起草相关简报;承担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地方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机构

  各地根据大气污染事件危害程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急工作。省有关单位进行指导。

  2.4 专家组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成立大气重污染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会商机制,为大气重污染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1.1 监测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空气质量和环境气象常规监测、数据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等工作,对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大气重污染相关信息,要及时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3.1.2 预警

  省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空气质量预报情况,结合气象条件及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上报的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空气质量及气象条件进行污染潜势分析。当预判达到Ⅱ级预警启动条件时,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省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实施Ⅱ级预警措施;当预判达到Ⅰ级预警启动条件时,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省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实施Ⅰ级预警措施。

  实施预警措施后,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密切关注大气重污染发展趋势,并根据发展情况适时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并实施相应的预警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3.1.3 预警措施

  针对不同的预警等级,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实施相应的预警措施。

  (1)Ⅱ级预警措施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的公众发布相关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2)Ⅰ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Ⅱ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相关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信畅通,加强监控,对大气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要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各地空气质量预报显示将发生大气重污染事件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在两小时内将相关情况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大气重污染即将或已经发生时,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向相关地级以上市通报大气重污染事件最新动态,相关地级以上市要及早做好大气重污染事件应急准备工作。

  3.2.2 响应启动

  按照大气重污染事件的危害程度、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两个等级。

  (1)Ⅰ级响应

  Ⅰ级预警发布后,省领导小组立即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区域大气污染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省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2)Ⅱ级响应

  Ⅱ级预警发布后,省领导小组立即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区域大气污染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省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2.3 响应措施

  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控制措施和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发生大气重污染的地级以上市,除执行当地的城市应急响应措施外,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执行相应的区域应急响应措施。城市应急响应措施严于区域应急响应措施时,当地要执行相对较为严格的应急响应措施。

  3.2.3.1 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在区域内主要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哮喘病人、呼吸道疾病患者、婴幼儿、老人、孕妇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或停止户外运动;建议中小学停止户外体育运动;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或停止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出行时尽量避开交通拥堵地区;减少举办大型会展或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2)建议性污染控制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愿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①公众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出行,出行时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所有黄标车减少或停止上路行驶,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公务车30%。

  ②公众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家庭用品和装修用品(如涂料、油漆等)的使用。

  ③空调、冰箱等各类家用或商用耗能设备调节到节能模式。

  ④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鼓励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燃煤或燃油电厂、工业锅炉使用预先储存的优质、低灰份和低硫含量燃料。

  ⑤强化城市保洁工作,增加清扫保洁作业及洒水次数。

  3.2.3.2 Ⅰ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在Ⅱ级健康防护措施基础上,要求中小学停课,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带薪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Ⅱ级建议性污染控制措施基础上,采取更严格的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中心城区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封存30%—50%。

  ②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限产减排15%—30%,对国控、省控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派遣督导员进行驻厂监管。

  ③每天增加清扫保洁作业2次—4次,洒水次数不少于6次;所有建筑施工停止作业,禁止各类非金属矿物的挖掘和开采;煤堆、料堆、灰堆、矿场等要100%覆盖,裸露场地要保持湿化。

  ④加强城镇管理,禁止露天直接焚烧废弃物,严禁明火烧烤,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⑤有岸电的港区内所有泊船必须使用岸电,严禁使用船电,禁止船舶的原油洗舱、驱气作业。

  ⑥停止一切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为。

  ⑦气象部门根据条件适时采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⑧采取减轻或者消除大气重污染的其他有效措施。

  3.2.4 现场处置

  区域大气重污染需要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5 区域联动

  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方面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大气重污染预警、处置协调联动机制。

  3.2.6 应急终止

  大气重污染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减缓、控制、消除后,经过评估短期内大气重污染事件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的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3.3 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地级以上市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及时查明大气重污染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的过程,对大气重污染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大气重污染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不断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3.4 信息发布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大气重污染事故的有关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要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各地要加强大气重污染应急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测与气象预测预报人员技术水平,完善专家库建设。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派技术人员组成大气重污染应急技术组,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共同提高各地大气重污染处置人员的综合素质。

  4.2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监测与预警能力等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4.3 通信保障

  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重污染预防、处置应急知识,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形势和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大气重污染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述,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大气重污染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3)城市大气重污染分为严重污染和重度污染两级。其中,城市严重污染是指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城市重度污染是指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

  6.2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6.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7.1 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分级标准

  按照区域大气重污染的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区域大气重污染分为严重污染(Ⅰ级)和重度污染(Ⅱ级)两级。

  7.1.1 严重污染(Ⅰ级)事件

  珠江三角洲区域三分之一以上面积且50%国控监测站点出现持续72小时的严重污染。

  7.1.2 重度污染(Ⅱ级)事件

  珠江三角洲区域三分之一以上面积且50%国控监测站点出现持续72小时的重度污染。

  7.2 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预警分级标准

  按照区域大气重污染的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区域大气重污染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预警和Ⅱ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标示。

  7.2.1 Ⅰ级预警

  当空气质量预报未来将出现区域严重污染时,启动Ⅰ级预警。

  7.2.2 Ⅱ级预警

  当空气质量预报未来将出现区域重度污染时,启动Ⅱ级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