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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4-00043 分类: 工业、交通、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4-01-15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文号: 粤办函〔2014〕23号 发布日期: 201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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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2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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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办函〔2014〕2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5日


  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产业园建设管理,促进省产业园扩能增效,充分发挥省产业园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产业园包括经省批准设立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和经省批准享受省产业转移支持政策的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对省产业园实行目标管理、动态监测和年度考核,其中年度考核作为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目标管理、动态监测和年度考核主要包括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含设备投资)、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税收、节约集约用地、环境保护等内容。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可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并结合各园区年度目标指标完成实际情况,适时修订调整实施目标管理、动态监测和年度考核的评价方法。

  (三)各园区年度目标任务每季度完成进度情况要在下季度首月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半年通报一次各园区年度目标任务季度完成进度情况,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

  第四条 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等组成考评组,按照《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表》(附件)所列指标开展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省产业园按示范园、一般园、起步园三类进行考核评价。

  (一)示范园指由地级以上市合作共建或地级市自建的园区。

  (二)一般园指除示范园外,已享受省产业转移支持政策两年以上的园区。

  (三)起步园指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不足两年的园区。

  园区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起始时间从省批准认定或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自评。园区应按照《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表》要求完成上年度园区考评数据、辅证材料的统计整理和自评工作,形成书面自评报告(附辅证依据资料)报所在地地级市政府,市政府审核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考核评价。省考评组对各地市报送的园区考评材料进行评审,核对并确认相关数据,形成各园区综合考核结果。

  (三)考核结果的确认和公布。考核结果由省政府审定后发文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考核等次。对园区的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等次。

  (一)优秀等次。考核的各项指标均达标、指标完成情况排名位居总排名前30%的,综合评价为优秀等次。

  (二)达标等次。园区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环境保护水平两项指标均达标,税收、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三项指标中两项以上达标,但综合评价未达到优秀等次的园区为达标等次。

  (三)不达标等次。园区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环境保护水平两项指标有一项不达标,或税收、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三项指标有两项不达标,综合评价为不达标等次。

  在考核评价中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园区一律评为不达标等次。

  第七条 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园区,省政府在通报考核结果时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资金、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等奖励;考核等次为不达标的园区,省政府在通报考核结果时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享受省产业转移支持政策。

  第八条 因不达标等次被暂停享受省产业转移支持政策的园区,在下一次考核中考核结果为达标及以上等次的,自省公布考核结果之日起,继续享受省产业转移支持政策。

  第九条 对各类园区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达标等次的园区中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最差的园区实行“黄牌警告”,被黄牌警告的示范园,由省政府领导约谈责任市政府主要领导,其中合作共建示范园责任市政府为合作共建双方市政府,自建示范园责任市政府为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被黄牌警告的一般园和起步园,由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领导约谈园区所在县(市)政府主要领导。连续两次考核被“黄牌警告”的园区,撤销省产业园资格。

  第十条 建设管理考核评价细则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有关单位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粤府函〔2012〕67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产业园建设管理考核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