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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3-00819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10-10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的通知
文号: 粤府函〔2013〕202号 发布日期: 201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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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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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

开展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大力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科学合理、与新型城镇化相适应的生态安全格局,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68条规定,现就开展全省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编制工作方案。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不含深圳市,下同)要抓紧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经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后,于2014年4月底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该厅在一个月内组织技术审查并反馈意见。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的工作方案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于2014年6月底前批复执行,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划定生态控制线。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依据工作方案,组织全面开展本地区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划定工作原则上应在2014年底前完成。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及相应保护措施经征询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后,由城市、县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于2015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汇总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已完成划定工作的深圳市要进一步完善生态控制线体系。海洋生态控制线由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组织划定。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规划引导。

  要严格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自然保护区示范省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明确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原则、保护目标、控制范围及管控要求等,并配套制订相应的保护措施,强化系统管理。

  (二)确保生态优先。

  要坚持因地制宜,及时将具有珍稀濒危性、特有性、代表性及不可替代性等特征的生态区域纳入生态控制线范围,并根据各类生态区域的空间分布、地理位置、保护现状、建设情况等因素,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确保生态优先,维系自然生态的完整性、连续性和物种的多样性。

  (三)明确管控范围。

  要通过划定生态控制线,明确界定各类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地貌风景区,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海岸、沼泽湿地,大型城市绿地、生态廊道以及重要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控制范围,划定生态“红线”,坚守生态屏障,严控城市建设用地增长边界。

  (四)强化精细管理。

  要在认真做好现状基础调查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环保、海洋渔业、旅游等部门现有的数据信息,核实划定生态控制线的具体范围并落实到坐标,力争同步建立地理空间数据库,做到范围边界清晰、图数一致、属性完整,为精细化管理提供准确依据。在对生态控制线范围进行刚性管控的同时,要建立生态控制线动态优化调整机制,确保长效、科学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

  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在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统筹指导下,由各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各地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省发展改革委要指导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强衔接。省国土资源厅要指导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用途管制规定等加强衔接,并通过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服务支持。省环境保护厅要指导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与环境保护规划、环境污染控制管理规定等加强衔接。省法制办要积极推进我省生态控制线管理的立法工作。省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局、旅游局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做好相关工作。各地政府要切实提高对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的思想认识,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完成任务。

  (二)完善管理制度。

  省法制办、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快推进《广东省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力争于2014年6月前颁布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在2013年底前出台《广东省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规程》和《广东省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引》等技术规范,并及时对各地城乡规划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为各地提供技术支持。各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及时制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规程及生态控制线内土地利用、项目建设的具体管理规定。

  (三)典型示范带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按照“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原则,会同省有关部门在珠三角和粤东西北地区各选取1—2个城市进行试点,指导其限期完成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任务,及时总结并向全省推广成功经验。

  (四)加强督促检查。

  各地生态控制线划定工作情况纳入省提高城市化发展水平重点工作绩效考核内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动态评估和通报机制,定期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及时对各地生态控制线划定成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和督查情况要及时通报各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