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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3-00716 分类: 综合政务、通告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08-12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泛珠三角区域内地9省(区)跨省(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联动机制》、《泛珠三角区域内地跨省(区)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粤办函〔2013〕474号 发布日期: 201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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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泛珠三角区域内地9省(区)跨省(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联动机制》、《泛珠三角区域内地跨省(区)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20  浏览次数:-

                    粤办函〔2013〕47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泛珠三角

区域内地9省(区)跨省(区)突发事件

预警信息发布联动机制》、《泛珠三角区域

内地跨省(区)特别重大、重大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韶关、河源、梅州、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云浮市人民政府,省应急委成员单位:

  根据省府领导同志意见,现将泛珠三角区域内地9省(区)应急管理合作联席会议秘书处《关于印发泛珠三角区域内地9省(区)跨省(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联动机制的函》、《关于印发泛珠三角区域内地跨省(区)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函》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有关规定,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省政府应急办联系。

 

 

                             省府办公厅

                            2013年8月12日

 

关于印发泛珠三角区域内地9省(区)

跨省(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发布联动机制的函

 

泛珠三角区域内地9省(区)应急管理合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经各方审核同意,现将由福建省政府应急办牵头起草的《泛珠三角区域内地9省(区)跨省(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联动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共同提高预防和处置跨区域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泛珠三角区域内地9省(区)应急管理合作联席会议秘书处

                       2013年8月9日

 

泛珠三角区域内地9省(区)跨省(区)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联动机制

 

  为防范跨省(区)突发事件,根据《泛珠三角区域内地跨省(区)应急管理合作协议》、《泛珠三角区域内地跨省(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管理办法》、《泛珠三角区域内地跨省(区)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制度》等有关要求,制订本机制。

  一、发布目的

  提高突发事件早期防控能力,做好应对跨省(区)突发事件发展或蔓延的各项准备,健全泛珠三角区域内地9省(区)处置突发事件联动机制,全面提升泛珠三角区域内地9省(区)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整体能力。

  二、发布原则

  需要向其他省(区)通报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要经过省(区)政府应急办分析研判,并在基本确认情况后1小时内向可能受影响的省(区)政府应急办通报。

  三、适用范围

  广东省(区)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其他省(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跨省(区)蔓延,适用本规定。

  四、职责

  (一)泛珠三角区域内地9省(区)联席会议秘书处(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秘书处)职责

  1.做好跨省(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报备。

  2.做好跨省(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跟踪。

  (二)泛珠三角区域内地9省(区)政府应急办职责

  1.及时向合作区域内可能受影响的省(区)政府应急办通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并向联席会议秘书处报备。

  2.认真做好合作区域内省(区)政府应急办通报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接收与报告。

  五、预警信息传送方式

  不涉密的预警信息,可通过各省(区)政府应急办值班室电话、传真机进行通报或通过应急平台传送;涉密的预警信息,要通过机要渠道进行通报。

  六、预警信息联动机制的启动与终止

  预警信息联动机制的启动与终止,由事发地省(区)政府应急办向合作区域内相关省(区)政府应急办通报,并向联席会议秘书处报备。

  七、管理实施

  本机制由联席会议秘书处负责总协调,并根据需要适时督促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泛珠三角区域内地跨省(区)特别

重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函

 

泛珠三角区域内地9省(区)应急管理合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经各方审核同意,现将云南省政府应急办牵头起草的《泛珠三角区域内地跨省(区)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6月27日

 

泛珠三角区域内地跨省(区)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泛珠三角区域内地9省(区)(以下称合作区域)跨省(区)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有效整合合作区域资源,充分发挥合作区域气象灾害专家队伍和应急救援力量作用,提高合作区域科学防范和有效应对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泛珠三角区域内地9省(区)应急管理合作协议》、《泛珠三角区域内地9省(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管理办法》、《泛珠三角区域内地9省(区)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制度》,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合作区域内跨省(区)的台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高温、干旱、冰冻、大雾、灰霾等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以及发生在1个省(区)需要相关省(区)协助、支援的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因气象因素引发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有关气象灾害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始终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加强跨省(区)应对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2)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预评估等各项应急准备,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防御能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3)属地为主、协调联动。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气象灾害应急区域协作联动机制。对需要跨区域协作联动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由发生地省(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并及时向合作区域有关省(区)人民政府通报灾害信息、应对工作及需要协作支援的情况,相关省(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密切协作,积极援助,形成应对处置合力。

  (4)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有效整合合作区域内人、财、物等资源,建立合作区域气象灾害应急信息交流平台,实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信息共享、互利共赢,为协作联动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2 区域合作组织体系

  2.1区域合作协调机构

  在泛珠三角区域内地9省(区)应急管理合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框架下,各省(区)气象部门、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健全区域联动机制。必要时,由联席会议秘书处负责协调处置跨省(区)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

  应急联动响应启动后,由气象灾害发生地省(区)应急指挥机构申请,联席会议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指导、协调事发地省(区)应急指挥机构以及相关省(区)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开展跨省(区)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

  2.2合作单位职责

  气象灾害发生地所在省(区)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向广东省(区)政府应急办和合作区域相关省(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通报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有关信息;及时收集、汇总灾情、支援请求、救灾和协作联动进展等信息。相关情况,均第一时间通报联席会议秘书处。合作区域其他省(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协调广东省(区)参与应急联动等相关工作,及时通报联动响应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

  3 信息通报

  3.1信息交流

  合作区域各省(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做好互联互通,建立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相关监测数据、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机制,建立健全跨省(区)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异地会商机制。合作区域省际毗邻市(州、地区)要加强应急管理合作,强化灾情及救灾信息交流。

  3.2信息通报

  合作区域各省(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及时对接报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所在省(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向广东省(区)政府应急办、合作区域相关省(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通报,并同时通报联席会议秘书处。

  3.3联动预警

  合作区域各省(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掌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的信息,通过公共媒体、应急广播系统、卫星专用广播系统、无线电数据系统、专用海洋气象广播短波电台、移动通信群发系统、无线电数据系统、中国气象频道等发出预警防范信息,按照气象灾害发生地相关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制订应对方案。必要时,及时通报合作区域相关省(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做好应对准备。

  4 协作联动响应

  4.1请求支援

  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广东省(区)有关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时,灾害发生地省(区)政府应急办及有关单位根据本预案,按照“就近支援”和“对口支援”原则,及时向毗邻省(区)应急办及相关单位提出应急支援请求,并通报联席会议秘书处。应急联动协作方接到毗邻省(区)政府应急办的应急联动请求后,立即按程序向本级人民政府请示,并在两小时内答复。必要时,报请联席会议秘书处协调。

  4.2跨省(区)救援准备

  合作区域相关省(区)政府应急办及相关单位接到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信息通报后,根据本预案启动应急联动响应,积极做好应急支援准备工作。

  4.3跨省(区)应急救援

  接到求援信息后,按照气象灾害发生地所在省(区)具体救援请求,合作区域有关省(区)要及时协调组织广东省(区)内救援力量和相关资源,迅速赶赴(调运)灾害发生省(区),紧急支援参与应急处置。由国家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按国家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4.4信息发布

  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跨省(区)气象灾害信息,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省级启动跨省(区)应急响应的气象灾害信息,由灾害发生地省(区)有关部门发布。

  4.5联动响应结束

  气象灾害协作联动基本结束后,气象灾害发生地省(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将应急响应调整、终止信息通报合作区域相关省(区)气象灾害指挥机构、联席会议秘书处及相关单位。合作区域相关省(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信息变化情况,组织协调广东省(区)相关单位终止气象灾害协作联动响应。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所在省(区)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后,其他省(区)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资源从灾害发生地撤回;气象灾害发生地所在省(区)要及时归还外省(区)提供支援的相关应急资源。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由气象灾害发生地所在省(区)应急指挥机构与参与跨省(区)应急支援的省(区)应急指挥机构协商处理。

  5.2调查评估

  气象灾害协作联动基本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所在省(区)人民政府气象灾害指挥机构负责对灾情、救灾工作及应急救援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汇总整理相关资料、数据,通报广东省(区)政府应急办、合作区域各省(区)气象灾害指挥机构及联席会议秘书处。需要协作开展灾害评估工作的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由气象灾害发生地省(区)相关单位提出协助调查评估请求,合作区域省(区)各相关单位予以协助。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合作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综合气象监测网、水情监测网、应急保障移动气象监测系统、灾害易发区自动气象站等建设,优化观测站网布局,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要加快应急平台建设,实现应急平台互联互通,实现相关信息共享。

  6.2应急队伍保障

  合作区域各省(区)要加强气象灾害紧急救援机构、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和快速应对能力,随时准备执行救灾任务。

  6.3应急资金保障

  合作区域各省(区)要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跨省(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气象灾害发生地省(区)承担。除往返交通费、车辆加油费,由协作省(区)自理外,食宿费用原则上由灾害发生地省(区)承担。

  6.4应急通信保障

  气象灾害发生地省(区)通信部门要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以卫星通讯为辅,建立跨部门、跨省(区)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6.5交通运输保障

  合作区域各省(区)要加强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的运力协调,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公安部门要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灾区治安秩序。

  灾害发生地所在省(区)交通运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根据需要,依法调集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优先运输。

  6.6技术储备保障

  合作区域各省(区)要组织相关业务、科研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7后勤保障

  合作区域各省(区)承担支援任务的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要储备一定数量的用于应急救援的药品、油料、食物、饮用水等必需物资,保障现场救援队伍的后勤供给,具备至少72小时的自我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区负担。

  7 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应急办牵头制定,经合作区域各省(区)人民政府应急办报各省(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需要适时修订完善。

  7.2预案演练

  合作区域各省(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整合协调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演练。合作区域各省(区)政府应急办和气象部门协调组织跨省(区)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演练。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