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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3-00120 分类: 综合政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02-07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
文号: 粤府函〔2013〕35号 发布日期: 201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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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22  浏览次数:-

                   

                                  

                         粤府函〔2013〕3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

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

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国函〔201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当前正在推进的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抓紧制订或完善具体实施措施,确保改革事项的落实。其中,对暂时停止实施的事项,原实施机关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实施。政府部门暂时不再实施,转移给具备条件的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的事项,各部门要就每项转移事项制订实施方案,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审定,确保相关事项“转得出、接得稳”。除需新成立行业组织后再实施转移的事项外,其他转移事项的交接工作总体上要在2013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原实施机关为国家部门的事项,各地、各部门要主动与国家有关部门做好沟通衔接,争取在2013年第一季度完成与国家部门的交接工作;原实施机关为省级部门的的事项,原实施机关要在2013年第一季度与承接单位完成交接工作。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径向省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编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