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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3-00043 分类: 综合政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01-21
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粤办函〔2013〕24号 发布日期: 2013-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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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2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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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办函〔2013〕2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处置

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府办公厅

2013年1月21日


广东省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2.2 省指挥部办公室

  2.3 地方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1.1 监测

  3.1.2 预警

  3.1.3 预警响应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先期处置

  3.2.3 响应启动

  3.2.4 分类响应

  3.2.5 现场处置

  3.2.6 社会动员

  3.2.7 安全防护

  3.2.8 现场评估

  3.2.9 区域交流

  3.2.10 应急终止

  3.3 恢复重建

  3.3.1 善后处置

  3.3.2 事故调查

  3.3.3 保险理赔

  3.3.4 总结评估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医疗保障

  4.5 交通保障

  4.6 治安保障

  4.7 设施保障

  4.8 平台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7.1 城市地铁事故灾难预警分级标准

  7.1.1 Ⅰ级预警

  7.1.2 Ⅱ级预警

  7.1.3 Ⅲ级预警

  7.1.4 Ⅳ级预警

  7.2 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分级标准

  7.2.1 特别重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Ⅰ级)

  7.2.2 重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Ⅱ级)

  7.2.3 较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Ⅲ级)

  7.2.4 一般城市地铁事故灾难(Ⅳ级)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切实加强全省城市地铁(含轻轨,下同)事故灾难的防范与处置工作,建立统一指挥、高效处置、规范管理的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保障和防备体系,全面提高全省应对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城市地铁运行正常。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地铁运营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需要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特别重大及负责处置的重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超出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城市地铁遭受核、生化、大规模劫持人质等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任务,千方百计确保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地铁交通系统正常运行。

  (2) 属地为主,处置有序。城市地铁所在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负责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先期处置,通过建立联动机制,确保处置工作规范有序。

  (3) 平战结合,科学决策。相关部门和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注重风险隐患排查。省有关单位、地铁所在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督查,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原则。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2 组织体系

  2.1 省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省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厅、外办,省安全监管局、港澳办,省台办,省地质局,省通信管理局、地震局、气象局,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1)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负责协调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积极宣传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

  (2)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重大灾后重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

  (3)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储备应急频率资源,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畅通,协调有关单位尽快组织恢复受破坏的无线电通信设施。

  (4)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维护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现场治安,实施警戒和保护;组织消防队伍实施应急救援;做好事发现场和相关区域交通管制、警戒和疏导工作。

  (5)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受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协助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6) 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应急资金的使用,保证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7)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地铁沿线区域地质灾害勘查工作,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订落实监测防治措施,协助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8)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与评价,加强监控,防止因城市地铁事故灾难衍生环境污染事件;参与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9)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协调城市地铁沿线区域建设工程和附属设施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指导城市地铁沿线周边道路、燃气管线和建(构)筑物的抢险处置;协调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督导工作。

  (10)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应急运输保障;办理应急车辆优先通行手续。

  (11) 省水利厅:负责城市地铁沿线周边地区水利设施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12) 省卫生厅: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织抢救和治疗伤员、现场防疫和消毒工作。

  (13) 省外办: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外国公民、法人在广东省遭遇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处理工作。

  (14)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城市地铁事故灾难调查,分析事故原因,界定事故责任,并对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15) 省港澳办:负责协调、督促、指导港澳地区公民、法人在广东省遭遇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处理工作。

  (16) 省台办: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台湾地区公民、法人在广东省遭遇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处理工作。

  (17) 省地质局:负责组织实施地铁沿线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和防治工作,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

  (18)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尽快恢复受破坏的公用电信网和互联网通信设施。

  (19) 省地震局:负责提供地震资料信息并提出地铁应对地震灾害防范对策,组织协调地铁遭遇地震灾害的紧急救援工作。

  (20)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事发地铁沿线区域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的预警。

  (21) 省军区: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根据省人民政府或省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规定,协调驻粤部队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22) 省武警总队:根据省人民政府或省指挥部有关应急救援部署,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23) 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负责组织辖区内事发现场的电力应急抢修,及时恢复地铁正常供电;发生其他地铁电力中断,配合城市地铁运营单位做好电力应急抢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2.2 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交通运输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指挥部决定和部署,指挥、协调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发展趋势,评估事故损失及影响情况;办理省指挥部文件,起草相关简报;组织发布应急处置信息;承担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地方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针对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省有关单位进行指导。

  2.4 专家组

  省交通运输厅及城市地铁运营单位成立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重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1.1 监测

  (1)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督办城市地铁运行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城市地铁交通监测体系和运行机制;汇总、分析相关检测信息;收集、汇总城市地铁交通运行状况并提交报告。城市地铁运营单位每3个月向所在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提交关于城市地铁运行状况的书面报告,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每半年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关于城市地铁运行状况的书面报告。

  (2) 省级、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城市地铁运营单位建立城市地铁运行监测网络,监督、检查城市地铁运营情况。各级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对业务范围内有可能引发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各种因素进行监测,并及时通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城市地铁运营单位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开展风险分析,建立监测预警系统,加强日常检查,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3) 城市地铁运行监测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相关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设施设备及安全运营管理情况。

  3.1.2 预警

  (1) 对于城市地铁系统以外的预警信息,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主动建立与对应信息来源部门的信息通报机制,确定信息通报的内容、时间、程序、方式等。

  (2) 预警内容包括:可能引发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人员、设施设备及环境的状态预警,自然灾害预警,纵火、爆炸、投毒、恐怖活动等预警,以及其他可能威胁城市地铁运营安全的预警。

  (3) 城市地铁事故灾难预警信息,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研究提出预报等级意见,按程序审批后按规定发布。

  3.1.3 预警响应

  (1) Ⅰ级预警省指挥部办公室收到特别重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后,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家领导小组)。经国家领导小组核定,达到Ⅰ级预警的,由国家领导小组启动Ⅰ级预警。省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上级指挥机构的总体部署启动相应的预警。

  (2) Ⅱ级预警省指挥部办公室收到重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后,经省指挥部核定,达到Ⅱ级预警的,启动Ⅱ级预警。主要包括立即启用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城市地铁运营单位开展排查工作;城市地铁事故灾难专家对事态发展作出研判,提供决策建议;专业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确保接到命令后5分钟内出发。必要时,要求地铁停运,加强地面公交运力,及时疏导乘客。

  (3) Ⅲ级、Ⅳ级预警Ⅲ级、Ⅳ级预警,由相关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参照省的做法。省指挥部办公室予以指导。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1) 报告原则

  城市地铁事故灾难信息报告,以“快捷、准确、直报、续报”为原则。最先接到城市地铁事故灾难信息的单位要在1小时内向上级单位或同级交通运输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虚报、漏报。特别重大、重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发生后,地铁所在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两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等有关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2) 报告程序

  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发生后,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立即向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报告,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事件严重性逐级上报。特别重大、重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3)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难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续报内容主要包括: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3.2.2 先期处置

  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发生后,相关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相关单位接报后,要立即组织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同级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任务执行情况。主要包括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灾难现场,做好证据收集等。确需移动现场物件的,要做好标记,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灾难事发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2.3 响应启动

  按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 Ⅰ级响应国家启动Ⅰ级响应后,省指挥部在国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各项应急响应工作。

  (2) Ⅱ级响应城市地铁事故灾难Ⅱ级预警发布后,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 Ⅲ级响应城市地铁事故灾难Ⅲ级预警发布后,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省交通运输厅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 Ⅳ级响应城市地铁事故灾难Ⅳ级预警发布后,县(市、区)(不含省直管县(市、区),下同)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县(市、区)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2.4 分类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事故发展动态,针对不同类型事故灾难及其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各有关单位要将应急响应的情况及时报送省指挥部。

  (1) 火灾

  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制定完善的消防应急预案,针对不同车站、列车运行状态以及消防重点部位制定具体的火灾应急响应方案。

  处置火灾事故要贯彻“救人第一,救人与灭火同步进行”的原则,快速反应,做到“反应快、报告快、处置快”,把握起火初期的关键时间,把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

  火灾发生后,城市地铁运营单位工作人员要立即拨打电话“119”、“110”报警,并组织做好乘客的疏散、救护工作,积极开展灭火自救工作。

  城市地铁运营单位应急机构及有关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接到火灾报告后,要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2) 地震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先救人、后救物,先抢救通信、供电等要害部位设施,后抢救一般设施。

  各级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及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负责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及管理工作。

  发布破坏性地震预报后,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有关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震情发展和工程设施情况,及时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要求城市地铁运营单位停止运营和施工,组织避震疏散;对在建工程和有关设施、设备采取紧急抗震加固等保护措施;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及时准确通报地震信息。

  地震发生后,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地震局要及时将灾情报告有关单位,组织城市地铁运营单位做好乘客疏散和地铁设备、设施保护工作。城市地铁运营单位应急机构及有关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地震报告后,要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3) 爆炸

  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针对列车、车站、主变电站、控制中心,以及地铁车辆段等重点防范部位制定防爆措施。地铁内发现的爆炸物品、可疑物品要由专业人员进行排除,任何非专业人员不得随意触动。城市地铁发生爆炸后,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立即组织疏散乘客、排除险情;有关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要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消防、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城市地铁运营单位应急机构及有关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发生爆炸的报告后,要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4) 大面积停电

  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原则,重点做好供电系统和应急电源系统设备维护,制定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做好大面积停电应急准备工作。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做好乘客紧急疏散、安抚工作,协助做好城市地铁的治安防护工作;供电部门要根据地铁事故灾难性质、特点,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尽快恢复供电。城市地铁运营单位应急机构及有关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停电报告后要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5) 列车相撞、脱轨、踩踏事件

  处置城市地铁列车相撞、脱轨、踩踏事件,实行“迅速反应,先救治伤员、疏散乘客,后恢复运营”的原则。城市地铁列车相撞、脱轨、踩踏事件发生后,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组织做好乘客的疏散、救护工作,协助做好城市地铁的治安防护工作。事发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接到列车相撞、脱轨、踩踏事件的报告后,要立即协调地面公交等有关单位配合城市地铁运营单位做好乘客的疏散、救护工作;立即通报当地公安、卫生、安全监管、消防等单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城市地铁运营单位应急机构和有关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接报后要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6) 恶劣天气

  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制定热带气旋、暴雨、高温、大雾、灰霾、道路结冰、大风等恶劣天气应急预案。各级气象部门要及早发布各项恶劣天气预警信息,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及早做好相关应急准备措施。城市地铁运营单位收到恶劣天气预警信息后,要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7) 地质灾害

  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制定滑坡、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发生后,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根据事故级别,及时向相应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由相应的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地铁沿线地质灾害巡查。

  (8) 核、生化、毒气袭击

  核、生化、毒气袭击事件应急处置,贯彻“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城市地铁发生核、生化、毒气袭击后,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积极开展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组织做好乘客疏散、抢救伤员等工作,协助做好地铁的治安防护工作。

  事发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接报后,要立即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部门,协调做好现场封锁、乘客疏散、救护工作。必要时,当地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按照程序向驻粤部队请求支援。核、生化、毒气事件的排除、洗消工作,由驻粤部队等相关专业队伍处置,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处置。

  3.2.5 现场处置

  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根据需要成立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3.2.6 社会动员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应急处置。

  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帮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7 安全防护

  (1)现场处置人员根据需要佩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事发现场相关规定。公安、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配备专业防护装备,城市地铁运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并由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配发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2)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群众(含乘客)的安全防护工作。包括制订群众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紧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和程序等,指定有关单位具体负责疏散、转移和安置;启用应急避护场所;维护事发现场治安秩序;组织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2.8 现场评估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检测、分析和评估工作,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态发展趋势,为现场应急决策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3.2.9 区域交流

  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强与国内外相关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交流。

  3.2.10 应急终止

  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省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3 恢复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环境污染消除、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等,尽快恢复地铁正常运营,妥善安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及时消除事故灾难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3.3.2 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由国家领导小组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由省指挥部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一般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由地铁所在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由省指挥部牵头组织调查组。

  3.3.3 保险理赔

  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财产保险理赔工作。

  3.3.4 总结评估

  重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省指挥部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在两个月内完成总结报告并上报省人民政府。

  3.4 信息发布

  (1) 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

  (2)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故的地点、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等。

  (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等有关单位要加强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开展相应的培训、演练。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加强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实战能力。

  4.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4.3 物资保障

  省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管理协调机制。公安、消防、民政等部门要根据当地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特点,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救灾物资。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并加强应急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

  4.4 医疗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要求,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4.5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省交通运输厅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协调提供转移乘客、运送救援人员和应急物资所需的应急运输车辆,为应急车辆办理优先通行手续。事发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协调地面公交,开设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4.6 治安保障

  事发地公安部门要对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4.7 通信保障

  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加强地铁运行指挥调度系统等专用通信网络建设,确保专用通信网络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过程中公用电信网和互联网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4.8 设施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人口密度、分布及城市规模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护场所,在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的物资,提高必要的医疗条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要设计、建设满足紧急救援、人员逃生的紧急通道和空间。

  4.9 平台保障

  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加强应急平台建设。省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全省城市地铁安全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库,并实现与省、市应急平台互联互通。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城市地铁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城市地铁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城市地铁运营单位要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 则

  6.1 名词术语

  6.1.1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1.2 城市地铁是指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包括地上形式和地下形式。

  6.2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6.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省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7 附 件

  7.1 城市地铁事故灾难预警分级标准按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城市地铁事故灾难预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7.1.1 Ⅰ级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7.1.2 Ⅱ级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7.1.3 Ⅲ级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7.1.4 Ⅳ级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城市地铁事故灾难,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7.2 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分级标准按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7.2.1 特别重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Ⅰ级)

  (1)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

  (2) 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4) 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5) 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或交通运输部响应。

  7.2.2 重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Ⅱ级)

  (1)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

  (2) 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4) 超出地铁所在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7.2.3 较大城市地铁事故灾难(Ⅲ级)

  (1)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

  (2)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 造成1条以上线路全线停运两小时以上,乘客严重滞留的;

  (5) 超出城市地铁运营单位应急处置能力;

  (6)需要由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地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响应的其他事件。

  7.2.4 一般城市地铁事故灾难(Ⅳ级)

  (1)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

  (2)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3) 造成1条以上线路全线停运半小时以上两小时以下,乘客大量滞留的;

  (4) 城市地铁运营单位处置能力范围内的其他城市地铁事故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