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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2-00311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意见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2-04-16
名称: 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粤办函〔2012〕242号 发布日期: 201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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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20  浏览次数:-

                    粤办函〔2012〕242号

  

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

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行政复议是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近年来,我省行政争议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大幅增加。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法制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程度及其权威性和公信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国法复函〔2011〕628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狠抓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理、调解、决定、履行等工作规范化建设。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创造条件设立行政复议受理窗口,畅通复议渠道;要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衔接机制,把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引导到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根据案件不同情况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要重证据、重依据、重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当事人双方提出异议的要组织质证;开展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规范行政复议案件调解,以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对群体性重大案件坚持全程调解,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行政复议环节,实现“案结事了”。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决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确保法律适用正确和公正处理,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确认违法的坚决确认违法。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履行,健全行政复议决定执行问责等监督机制,切实纠正拒绝履行、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

  二、加强行政复议制度建设

  省法制办要尽快制定《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完善行政复议立案、受理、审查、听证、简易程序、调解和解等具体制度。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相关配套制度,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提供制度保障。落实报告备案制度,各地行政复议机构每年要将本地区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综合分析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疑难案件,要及时报告本级政府。

  三、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和办案保障

  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要明确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的内设机构;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保证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有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案件数量及行政复议工作需要,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确保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推动行政复议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力争3年内将全省行政复议人员轮训一遍。各地要将行政复议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所必需的工作场所和车辆、器材等设备设施。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提高全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管理系统运作水平。加强行政复议统计分析工作,提高分析的准确性、时效性、科学性。

  四、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统一部署,认真抓好落实。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由法制部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监察等部门参加,适时对全省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考核检查。省负责考核地级以上市和省直单位,地级以上市负责考核所属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具体考核办法由省法制办制定。

  各地各部门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法制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