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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2-00155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通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2-02-24
名称: 关于全省第三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情况的通报
文号: 粤办函〔2012〕80号 发布日期: 201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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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第三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2-02-27  浏览次数:-

  

  

  

  

  

  

  
                    粤办函〔2012〕80号

  

关于全省第三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

整治情况的通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1年12月13日至12月23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7个验收组对全省第三批21个火灾隐患重点地区(以下简称重点地区)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经综合评定,全省21个重点地区整治工作全部验收合格并予以摘牌,其中,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梅州、东莞、中山、潮州市的重点地区验收结果优秀,给予全省通报表彰。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特点

  (一)整治工作责任有效落实。各地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及时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逐级明确督办责任人,签订整治工作目标责任状,建立工作督办、整治问责等制度,加强日常检查督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21个重点地区均成立了整治工作办公室,共抽调2762人脱产开展整治工作;先后召开各类会议782次,印发文件405个,市级领导带队检查159人次。深圳、珠海、韶关、江门、汕头、揭阳、茂名、肇庆、云浮市共挂牌督办了93个市一级重点地区,有力推进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成效明显。各地结合公安部部署的“清剿火患”战役行动,以“三小”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为主,坚持全面排查,统一整治标准,注重采取示范带动、分类指导、隐患排查、重点整治、台账建设等措施,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教育等手段,整改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21个重点地区共出动检查人员20多万人次,排查各类场所12.5万多家,发现整改火灾隐患近20万处,查封、“三停”3825家,罚款424万元,行政拘留65人。

  (三)消防基础建设投入力度大。各地通过“市、县(市、区)、镇(街)共同出资”的办法,组织编制消防规划,认真解决消防供水、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欠账问题,全面推开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基本组织、基本制度、基本设施、基本队伍、基本教育建设,切实加大消防基础投入。深圳市投入1.98亿元、珠海市投入6180万元、广州市投入5155万元、中山和东莞市各投入3200万多元用于整治工作。21个重点地区累计投入5亿多元整治资金,全部编制消防规划,新增市政消火栓2459个,组建专(兼)职消防队124支、人员2020名。

  (四)消防宣传教育氛围浓厚。各地充分发挥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作用,及时报道整治工作情况,定期举办大型宣传、咨询活动,组织消防培训,开展消防演练。同时,通过派发宣传资料、设置宣传栏等形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引导群众支持、参与火灾隐患整治工作。21个重点地区共发放宣传资料180万多份,举办各类培训班1857期,培训72万多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三批重点地区整治工作成效突出,实现了督办期间火灾事故“零死亡”目标。但是,通过检查验收发现,各地整治工作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一些地区社区、农村“网格化”消防安全排查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有的地区火灾隐患排查还不够全面深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制度不健全、火灾隐患整改不彻底;个别地区专(兼)职消防队营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场库室数量和器材装备配备等还没有完全达到国家和省的标准;一些从业人员还缺乏消防安全知识,特别是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还存在无证上岗的现象,对火灾应急处置程序不够熟悉。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下一步,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1〕92号)要求,在重点地区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不断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当前,要继续抓好重点地区整治工作“回头看”活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查漏补缺,防止隐患反弹。要继续推进“清剿火患”战役,加大消防安全“网格化”排查整治力度,坚决督促整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继续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大消防经费投入,认真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夯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认真贯彻《全民消防宣传教育纲要》,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