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珠三角区域内地9省(区)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机制
泛珠三角区域内地9省(区)应急管理合作联席会议秘书处最近印发《泛珠三角区域内地9省(区)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制度》(以下简称《信息通报制度》),正式建立区域内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机制。
《信息通报制度》规定,在区域内某一省(区)突发危及或影响区域内毗邻省(区)的重大以上的洪灾、森林火灾、农作物(森林)病虫害、冰雪灾害及道路交通阻塞、水环境污染、疫病疫情等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以及在某一省(区)发生涉及区域内相关省(区)的重大以上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铁路、道路交通事故,海上船舶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等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地省(区)政府应急办在上报国务院总值班室的同时,要向有关省(区)政府应急办通报。
区域内毗邻市、县(区)应急办参照此制度执行。在相互通报信息同时,要向本省(区)政府应急办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