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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办函〔2011〕233号 |
转发泛珠三角区域内地9省(区)应急管理 合作联席会议秘书处关于印发泛珠三角 区域内地跨省(区)特别重大、 重大矿山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等应急预案的函的通知
韶关、河源、梅州、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云浮市人民政府,省应急委成员单位: 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将泛珠三角区域内地9省(区)应急管理合作联席会议秘书处《关于印发泛珠三角区域内地跨省(区)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救援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的函》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省政府应急办联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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