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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10-00440 分类: 卫生、体育、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0-08-24
名称: 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文号: 粤办函〔2010〕596号 发布日期: 201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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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8-27  浏览次数:-

  




  
                            粤办函〔2010〕596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

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

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为确保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扎实有序推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精神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我省签订的2010年度医改工作责任书明确的任务要求,现提出全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09〕16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确定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五项重点改革,加强综合配套建设,强化惠民措施,提高服务效能,扎实有序推进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全面完成三年既定目标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参保人数达到4600万,全省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基本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进一步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省卫生厅负责)

  2.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提高筹资标准。提高各级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经济欠发达地区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以上(中央、省财政补助78元,其余部份由市、县财政补足),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含惠州、肇庆市和江门市恩平、开平、台山市,下同)达到200元以上,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2)加快推进门诊统筹。扩大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各地级以上市全面实施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新农合全面建立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明显高于医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3)提高报销比例。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在不低于80%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2万元;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65%,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8万元;新农合镇、县、县外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不低于70%、60%、45%,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6万元。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适当降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重点降低基层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中医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4)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在资助城乡所有低保对象、五保户参保的基础上,对经相关保障制度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逐步开展门诊救助,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探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省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5)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省卫生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管理水平。

  (1)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在80%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地区和所有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患者只需支付自付的医疗费用。加强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基本实现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简化县外就医结算手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2)实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在国家指导下,选择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选择3个市推行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中医药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负责)

  (3)制定以农民工为重点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4)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科学论证、有序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推动珠江三角洲地区医疗保险共同体的构建。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广东保监局负责)

  (5)合理控制基本医保基金结余。通过提高保障水平、开展普通门诊统筹等办法,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建立、完善省基本医疗保障风险调剂金、市级风险储备金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1)出台我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的基层增补品种药品目录,公布增补品种药品的零售指导价。(省卫生厅、物价局负责)

  (2)继续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不少于6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省增补品种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

  (3)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办法,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配送。落实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招品种规格、招数量、招价格、招厂家,逐步实现基本药物全省统一价,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建立省基本药物储备制度。(省卫生厅、中医药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4)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适时调整零售指导价格。(省物价局负责)

  (5)根据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省卫生厅、中医药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6)加强基本药物的生产经营监管和分类管理,对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品种药品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巩固提高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水平。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中医药局负责)

  (7)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中医药局负责)

  (8)密切跟踪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5.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保障其正常运行。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财政厅、卫生厅、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负责)

  (2)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物价局负责)

  (3)探索将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推行规范合理的补偿办法。(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改革,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成效好的地区给予奖励补助。(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6.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1)落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确保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同步实施绩效工资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负责)

  (2)实行能进能出的人员聘用制,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3)加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省编办、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7.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1)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明显提高。(省卫生厅负责)

  (2)推广使用适宜技术、设备。2010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10项以上,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中医适宜技术4项以上。(省卫生厅、中医药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8.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1)推进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确保25个县级医院(含中医院)(中央投入27800万元,省、市两级投入35412万元)、61所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央投入4850万元,省、市两级投入4886万元)、7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央投入700万元,省、市两级投入375万元)等建设项目按时竣工投入使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中医药局负责)

  (2)省级财政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20所县级医院(含中医院)、807所乡镇卫生院、185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42个村卫生站(室)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中医药局负责)

  (3)建立并完善各级中医药服务网点,打造涵盖预防、治疗、康复、保健、养生的中医药服务体系。(省中医药局负责)

  9.启动实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药卫生队伍建设规划。

  (1)制定农村医疗卫生岗位需求计划,启动实施高等医学院校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项目,为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培养定向免费医学生。积极引导面向基层卫生人才培养的高等医学教育改革,加强全科医学师资培养。(省卫生厅、中医药局、教育厅、财政厅负责)

  (2)加强实施全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安排816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将招聘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安排在上级医院免费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研究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省卫生厅、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3)巩固和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制度。每所三级医院与2-3所县级医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每所二级医院与2-3所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安排201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开展专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省卫生厅、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625人、医学院校毕业生300人,制定、落实有关补助政策。在岗培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10098人次、药学技术人员3300人次。落实城市医疗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或社区服务1年以上的政策。(省卫生厅、财政厅、中医药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健全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使用机制,鼓励探索开展全科医生县乡联动试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中医药局负责)

  (6)以有条件的县级医院、乡镇中心卫生院为依托,建立区域培训基地,实行基层医务人员轮训制度。(省卫生厅、中医药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7)开展专业技术学历教育,完善全科医生培训大纲和配套教材,研究规范化培训的考核办法。研究制定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评审办法,建立健全全科医生职称评定办法。(省卫生厅、中医药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

  10.发挥村卫生站(室)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网底功能。

  (1)发挥政府、集体、个人等多方面力量加强村卫生站(室)建设,政府重点加强对村卫生站(室)建设和村医的技术支持,积极稳妥地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省卫生厅负责)

  (2)落实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保障村医的合理收入。鼓励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站(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提高报销比例。(省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1.完善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落实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城市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到50%以上,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30%,并提高信息化水平。(省卫生厅负责)

  (2)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进创建卫生城市、卫生镇村。(省卫生厅负责)

  (3)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提高服务的效率和效益。确保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在2010年底前基本兑现到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1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继续对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2010年再补种291.3231万人,累计补种602.7万人。(省卫生厅负责)

  (2)在2009年基础上,再完成适龄妇女宫颈癌检查9万人,乳腺癌检查1.2万人;对92万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进行补助,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项目。(省卫生厅负责)

  (3)为1.5万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省卫生厅负责)

  (4)完成2009年8.635万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做好2010年度15万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并力争于今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达到73%.(省卫生厅负责)

  (5)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省卫生厅负责)

  (6)健全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和技术支撑体系,加强职业病危害监测哨点建设。(省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7)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省卫生厅负责)

  13.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1)启动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落实配套资金3487万元,确保中央支持建设的5所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按时竣工投入使用。(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负责)

  (2)改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设施条件,加强规范建设。(省卫生厅、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负责)

  (3)推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2010年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率先完成试点工作。(省中医药局、卫生厅、物价局负责)

  (4)加强健康教育公益宣传。制订和落实全面系统的宣传计划,在各级各类媒体加强健康知识宣传教育、中医药文化普及和安全合理用药宣传。(省委宣传部、省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负责)

  (5)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0年,经济欠发达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达到人均15元(其中,中央1.5元,省财政6.75元,市、县财政6.75元),珠江三角洲地区达到人均25元以上。(省财政厅、卫生厅负责)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4.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在配合国家重点做好深圳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同时,省选择1-2个城市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各地级以上市自主选择1-2个县(市、区)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省卫生厅负责)

  15.调整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完善管理体制。

  (1)优化调整公立医院区域布局和结构,明确行政区域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主要功能和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研究探索将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省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2)完善和落实省关于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拓展粤港澳台医疗卫生交流合作领域,进一步提高民营医疗机构实际床位数、门诊量。(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建立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人员培训交流和业务指导,探索建立社区首诊、双向转诊等分级诊疗制度,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和收费标准。(省卫生厅、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加强省级医疗中心和研究机构建设,在提供疑难病症诊治和专科医疗服务的同时,拓展医学科研和教育功能。(省卫生厅、财政厅、教育厅负责)

  (5)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实现形式。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省编办、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6)根据国家制定的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研究拟定我省公立医院编制标准。(省编办、省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7)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探索多方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启动医院等级评审,加强大型医院巡查。制定省医疗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8)研究出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继续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注册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16.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1)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使试点公立医院逐步实现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省卫生厅、财政厅、物价局、中医药局负责)

  (2)指导试点市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高体现医护人员人力成本的项目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价格。改革医疗服务收费方式,推进按病种定价工作。加强医用耗材价格管理。(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7.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

  (1)进一步优化诊疗流程,推广预约诊疗,缩短群众就医等候时间。加强临床护理工作,改善就医环境。(省卫生厅负责)

  (2)探索区域医疗服务联网运作,促进区域医疗服务同质化。实行区域或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省卫生厅负责)

  (3)按照全国统一的医院电子病历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推行电子医疗档案、门诊“病历一本通”,并与居民健康档案相对接。(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用药行为,在全省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加强技术准入和临床应用管理。(省卫生厅、物价局负责)

  (5)执行国家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省财政厅、卫生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2010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为进一步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如期完成,省医改办将与各地级以上市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地级以上市也要与基层实施单位建立目标责任制。

  (二)加强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医改所需政府投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落实到位。要积极调整医改资金支出结构,完善补偿办法,加强监督管理,着力建立医改财力保障的长效机制。

  (三)强化评估考核。省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改革进展和效果的督导评估,建立定期考核、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并组织开展五项重点改革实施效果中期评估工作。

  (四)做好舆论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开展经常性政策宣传,主动向社会公布医改进展情况,对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及时解答和回应,调动各方参与和推进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