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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6-00173 分类: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6-10-26
名称: 粤珠江三角洲城镇群规划实施条例下月施行
文号: 发布日期: 200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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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珠江三角洲城镇群规划实施条例下月施行

发布日期:2006-10-26  浏览次数:-

粤珠江三角洲城镇群规划实施条例下月施行

  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0月25日下午,省政府召开贯彻实施《条例》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坚、广东省常务副省长汤炳权出席会议并作讲话。

  据介绍,《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城镇密集地区发展规划和建设协调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注重从区域层面调整、规划城市之间在空间发展方面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广东省现行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不足,在立法和规划实践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的实施,将确保《城镇群规划》法定性和权威性,有利于对城市之间的协调发展进行法规引导和刚性约束,有利于对区域性基础设施布局、重要地区开发进行综合统筹,有利于对城镇密集地区从宏观、全局角度进行有效的规划、实施和监管。

  陈坚指出,为一个区域性规划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来保障实施,这是一次有益的探索,在国内也是一次创新。《条例》立法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了实施《城镇群规划》,促进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与其他法规不同,条例规范和约束的直接对象不是老百姓,而是《城镇群规划》的实施主体,即区域内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因此,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深入领会法规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制度。陈坚强调,要切实加强监督,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一要加强政府间的监督,各地政府应当定期向省政府报送实施《城镇群规划》的计划及建议,并每年报告实施情况。二要加强群众和舆论监督,提高广大群众的规划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规划、依法建设的良好氛围。三要加强人大的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实施《条例》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定期对本行政区域落实《城镇群规划》的情况进行视察或检查,监督和支持本级政府加强区域规划管理工作。

  汤炳权指出,实施《条例》和《城镇群规划》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广东建设的重大实践与创新,是整合区域资源、增创发展新优势、确保珠三角在广东省、全国新一轮发展中保持领先优势的重要部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实施《条例》,提高珠三角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促进珠三角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一要加强学习宣传,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容实质,营造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二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条例》的顺利有效实施。省政府设立了珠江三角洲城镇群规划管理办公室,作为专门负责实施珠三角城镇群规划的常设机构。珠三角各市政府要通过加强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建立起相应的机制。三要加强协调工作,提高珠三角城镇群规划协调水平。要做好珠三角区域内各专项规划的协调,规范一级空间管治区的划定和管理,重视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选址的协调工作,加强协调机制建设。四要加强监督管理,保证《条例》落到实处。要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加强城镇群发展的动态监控,建立规划督察巡查制度。

  汤炳权强调,《条例》对规划实施过程中公众参与做了规定。城镇群规划的修编、一级空间管治区的划定和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征询公众意见。对违反重大事项的协商程序,擅自进行相关规划的编制,审批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或者违反一级空间管治区的相关管理规定等行为,必须依法予以纠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工作失误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据悉,广东省政府将建立具有区域性影响建设项目公告制度,原则上每年公告一次具有区域性影响建设项目目录。今后,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未纳入目录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未经协调或者协调不一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新闻背景

  2003年3月,应广东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建设部汪光焘部长率有关专家赴粤开展“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调研”。

  2003年7月,省、部在“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调研”成果的基础上联合组织开展《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编制工作,以整合珠三角资源、提升综合竞争力。张德江书记称之为“新时期、新形势下,谋划广东新发展、增创新优势的重大战略举措”。

  2004年7月,广东省委、省政府和建设部联合举办“《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论证会”。会上,张德江书记等领导同志提出要通过立法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2004年12月,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并原则同意《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

  2005年1月,广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省政府随之组织开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的起草工作。

  2005年9月,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草案)。

  2006年7月,广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议第三次审议并通过《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

  2006年11月1日,《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