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3-00133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3-07-21
名称: 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分离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3〕52号 发布日期: 2003-07-21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分离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7-21  浏览次数:-

红头.gif

粤府办〔2003〕52号

横线.png


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分离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关于分离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分离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意见省经贸委

(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


  根据党的十六大、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为加快分离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结合我省省属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分离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办社会职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校

  (一)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移交企业所在地政府。移交后,由接收地政府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编制。

  (二)移交时,学校资产须整体无偿划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未经当地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的土地、校舍、设施等。

  (三)人员的移交在重新核定的编制内进行,以2002年底在册在职人员为基础,教师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审定合格后由当地教育部门接收,教辅及工勤人员按当地同类学校的编制比例划转。人员移交过程中应坚持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未被招录接收的在职人员由原企业安置。

  (四)学校分离后的办学经费,以学校分离前企业负担的办学经费作为基数,从2003年起3年内由企业和省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2003年至2005年负担比例分别为:25%、50%、75%,从2006年起企业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全部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承担;经省政府同意作为劣势退出企业所办学校移交地方并予以保留的,其办学经费,从2003年起3年内由省财政承担,从2006年起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承担。接收学校任务较重、当地财政确难以承担接收费用的个别困难地区,其所需支出列入财政划转基数,具体标准和方案由省财政厅牵头商有关部门、企业、地方提出具体标准和方案报省政府。

  (五)当地政府在方便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可将企业分离的自办中小学校与当地教育资源进行整合。

  二、关于企业自办医院

  (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企业自办医院,企业愿意移交且当地政府愿意接收的,可将医院移交当地政府。移交后,由接收地政府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编制。

  1.医院移交时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未经当地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医院的土地、设施等资产。

  2.人员的移交在重新核定的编制内进行,以2002年底在册在职人员为基础,医务人员按国家规定的医务人员资格审定合格后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接收;非医务人员按当地同类医院的比例划转。人员移交过程中应坚持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未被招录接收的在职人员由原企业安置。

  3.企业自办医院分离后,医院自负盈亏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在3年内实行定额补贴或逐年递减补贴的办法,予以资金支持。

  (二)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企业自办医院,根据国家深化城镇卫生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转为营利性的医疗机构。

  1.由企业作为发起人,采取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方式,吸收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入股,改造成股份制医院。

  2.企业也可以将医院的产权整体转让,受让对象可以是企业法人、自然人等。

  (三)不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企业自办医院,可停办、撤院改建成企业内设卫生所(卫生室、医务所)、门诊部。

  (四)企业自办的卫生所(卫生室、医务所),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去留。

  三、公检法机构

  (一)公安机构的分离,按照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1〕96号文)的精神抓紧实施。

  (二)三茂铁路所属检察院、法院,参照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1〕96号文)的精神,移交广铁集团管理。

  四、行政和社区管理机构

  (一)正常经营的大中型独立厂矿的社会行政及社区管理机构,划归企业区域范围所在地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行政管理机构和社区居委会,所需经费按当地2002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行政机构、社区管理机构人平标准及该机构定编数核定,从2003年起的3年内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企业承担的经费比例为:2003年75%,2004年50%,2005年25%;从2006年起企业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全部由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承担。

  (二)经省政府同意作为劣势退出企业的大中型独立厂矿的社会行政及社区管理机构,划归企业区域范围所在地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行政和社区管理机构,所需经费按当地2002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行政机构、社区管理机构人平标准及该机构定编数核定,由省财政给予专项补助三年,从2006年起全部由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承担。

  (三)大中型独立厂矿的社会行政及社区管理机构移交地方管理时,原已在使用的社区管理、服务的办公场所、设备和设施,同时移交地方政府。

  五、关于企业自办的后勤服务等职工福利机构

  (一)生活服务设施较多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可设立社区服务机构或劳动服务企业,经注册登记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赋予其法人地位,统一经营管理从企业主体分离出来的各种生活服务实施,既为企业服务,也面向社会服务。

  (二)企业后勤服务等职工福利机构的分离,可参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办理。

  六、其他问题

  (一)上述需由省财政解决的支出,在省属企业上缴省财政的国有资产收益(含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收益)中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企业办社会职能机构在转让、改制过程中,必须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事项的,应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造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并可享受省政府《关于加快放开公有小企业的通知》(粤府〔1997〕99号)中所明确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企业办社会职能机构在转让、改制、停办过程中,必须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并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如有拖欠社会保险费用的应由原企业负责清缴。

  (四)省属关闭、破产煤矿以及实施政策性破产的有色矿山的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仍执行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

  七、组织实施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国有企业减轻负担、节约资源、轻装上阵,加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对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统一认识,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积极推进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

  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工作,涉及经贸、财政、教育、卫生、民政、公安、人事、编制、劳动保障等部门,必须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经贸委牵头总协调,省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做好服务,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及授权经营集团(以下简称省属集团)或企业主管部门(未列入授权经营范围的企业)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此项工作从2003年开始启动,争取在2005年底基本完成。

  (一)工作程序

  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由省属集团或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当地政府衔接及办理移交手续。需省财政承担移交费用的关闭破产企业,所需经费由省属集团或企业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申报,省财政厅核定并落实资金后,由省属集团或企业主管部门向地方政府办理移交。

  (二)工作原则

  1.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要做到“分类指导、一厂一策”,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不搞“一刀切”,避免引发连锁反应。

  2.要采取“先易后难、分期分批”的办法,按省既定的工作计划,逐步推进,确保完成。

  3.省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接受任务重的韶关、清远等市政府的沟通协调,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三)工作分工

  ——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分离,由省教育厅牵头协调;

  ——企业自办医院的分离,由省卫生厅牵头协调;

  ——设立社会行政及社区管理机构,由省民政厅牵头协调;

  ——公检法机构的分离,按有关规定办理;

  ——后勤等职工福利机构的分离,由省经贸委负责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