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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3-00132 分类: 科技、教育、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3-07-23
名称: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3〕56号 发布日期: 200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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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7-2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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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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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随着高校扩大招生规模,我省高校毕业生数量迅速增加,就业压力持续上升,毕业生就业工作已经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此项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培养人才的合理使用,也关系到推进广东高等教育加快发展和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因此,各级政府和教育等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广拓毕业生就业渠道,按照“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原则,加强领导,合理引导,齐抓共管,全力以赴促进毕业生就业和创业。

  2003年是普通高等学校扩招本科学生毕业的第一年,高校毕业生总量明显增加,加之受非典型肺炎影响,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为切实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当地就业工作日程和工作规划,并参照省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做法,尽快建立相应协调机制,统筹研究指导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各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切实负起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地要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体系,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考核体系,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考核方案。

  二、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各级政府要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有利条件,重点充实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等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各市要通过教师资格认定和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坚决清退不合格教师和代课教师,将高校毕业生补充到教师队伍中来。党政机关尤其是县、乡、镇的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或招聘,择优录用。共青团广东省委、省教育厅要配合共青团中央和教育部,积极组织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从2003年高校毕业生中招募和挑选志愿者,到我国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一级单位服务。同时,要根据广东的实际,制定和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和15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即陆河、清新、连山、连南、阳山、乳源、新丰、揭西、连平、和平、东源、龙川、紫金、大埔、丰顺、五华县)进行志愿服务。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通过扎实有效的措施,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择业观念,到基层单位和山区县工作。

  三、坚决清理阻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地方政策性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切实落实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取消进人指标、户口指标等限制,以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地要尽快取消限制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高职)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策性规定,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地(市)就业。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粤府办〔2003〕9号文的规定,积极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快办理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应切实将财政部税字〔1994〕001号文等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现有渠道中,以各类担保公司为运作主体,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和手段,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具体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五、加强部门协作,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省劳动保障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对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为他们免费提供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为待就业毕业生提供服务和帮助,对失业登记后落实就业岗位的毕业生,要方便、及时、快捷地为他们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六、建立待就业大学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制度。各地要根据劳动保障部、教育部《2003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的要求,建立相应的待就业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制度,重点集中组织高职院校中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为培训合格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要积极探索高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的路子,逐步开展社会急需的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的职业培训;各高校要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开展待就业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有关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各高校共同承担,并可广泛吸引社会用人单位资金,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的保障;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职业技能培训费用和减免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不足部分由各级政府统筹解决。

  七、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和就业信息网络建设。要依据《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尽快建立常设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提供专门的场所和设施,为高校毕业生尤其是待就业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规范各高校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同时,要完善大学生就业网站建设,建立功能完善的毕业生就业信息平台,实现省、市、高校、用人单位的联网;要尽快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和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现有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以及人才信息网的作用,更好地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八、建立严格的信息申报制度。在每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始之前,各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用人单位和各高校要及时将毕业生需求信息和毕业生资源信息上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汇总后通过大学生就业网站向社会公布,为毕业生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就业环境。

  九、各高校要切实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各高校要打破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办学思路,充分考虑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的人才需求结构,合理调整学科和专业设置,从根本上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要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设立独立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按照“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1∶500”的规定配备校级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人员;要将学生全部学费的2%作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证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

  各高校要根据粤府办〔2003〕9号文的规定,将《大学生就业指导课》列入教学计划,计1个学分,并确定为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要加强对大学生的职业教育和就业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降低就业期望值,合理定位,引导他们到基层、到山区去就业,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要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思想动态,制定必要的工作预案,及时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荫芽状态。

  十、切实做好毕业生离校和毕业生接收过程中的预防“非典”工作。各高校要积极组织力量,以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使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各地、各部门不得以来自非典型肺炎疫情流行地区为借口拒绝接收高校毕业生,要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做好毕业生接收工作,使毕业生顺利上岗。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3年是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扩招本科学生毕业的第一年。由于高校毕业生总量增加,再加上受到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影响,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200多万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关系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关系社会政治稳定。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继续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精神,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改革方向,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200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各级政府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工作条件,主要充实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在艰苦地区工作2年或2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国家支持共青团中央、教育部组织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央财政对该计划给予适当支持。从2003年高校毕业生中招募志愿者,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2年,服务期间计算工龄。

  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愿意报考研究生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仍可享受上述在艰苦地区工作2年或2年以上人员的优惠政策。

  二、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或招聘,择优录用。

  三、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政府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和相应服务。对企业跨地区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取消落户限制。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五、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手续提供便利。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本人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六、任何地区或单位不得以来自非典型肺炎疫情流行地区为借口拒绝接收高校毕业生。高校可视当地疫情适当延长就业签约时间。用人单位已经签订就业合同的,必须认真履约并允许适当推迟报到时间。疫情流行地区高校毕业生报到时,要出具学校所在地政府卫生部门的健康证明书。

  七、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主动为毕业生联系用人单位,并加强与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联系,创造条件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基层和用人单位的情况,有计划地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求职招聘活动。各级人事和劳动保障等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信息服务,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提供网上沟通的平台,并加强对用人信息发布的管理。

  八、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此项费用由地方财政列支。

  九、要加大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和就业状况的统筹力度。对就业率低的高校长线专业,要暂停招生或减少招生;高校要根据社会需要允许学生调整专业,并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可采取毕业后到职业技术学院、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参加3个月到5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办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毕业后长期找不到工作的,可根据本人意愿,报名参加社会急需专业的职业培训。上述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

  要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高等职业学校(大专)毕业生,使大批动手能力较强、适应性较好的高职(大专)毕业生有用武之地。对2003年就业困难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由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门共同实施“高职(大专)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对需要培训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费由教育系统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费由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

  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政府和高等学校要采取有效形式对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形势教育,开展树立正确择业观和创业观教育,并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全过程。要大力宣传优秀毕业生艰苦奋斗、自主创业、扎根基层的成才之路和成功经验,激发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干事业的热情,引导高校毕业生确定切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值,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别是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一、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整个社会就业工作体系,抓紧抓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加强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各级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要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千方百计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各级财政要适当增加投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化解矛盾,维护高校稳定。要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思想动态,制定必要的工作预案,及时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