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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3-00115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3-05-28
名称: 转发省水文局关于加强我省水文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3〕39号 发布日期: 200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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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水文局关于加强我省水文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5-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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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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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水文局关于加强我省水文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水文局《关于加强我省水文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我省水文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水文是保障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近年来,我省水文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分布于全省各江河湖库和沿海地区的水文站、水情报汛站、雨量站和水质监测站点等水文机构,为我省防汛抗旱,防洪减灾,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省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与产业结构调整,对水文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目前我省水文工作存在行业管理职能不明确、投入机制不完善、水文设施和技术手段落后等问题,严重制约着水文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水文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发挥水文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

  省水文局是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行使全省水文行业管理的职能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支持水文部门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各地应将所在地水文机构列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充分发挥水文部门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的作用,并按照水利部颁发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认证暂行办法》(水文综[1992]38号)和《水文管理暂行办法》(水政[1991]第24号)有关规定,加强水文管理,发挥水文部门在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水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杜绝不具备水文专业资格的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各种水文活动,确保水文数据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水文部门出具的水量、水质、水资源监测数据作为水事纠纷裁决、调解以及水资源保护、调(供)水的技术依据。各地因业务需要设立的水文测站和设置的水文站网应与全省水文站网规划相协调,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二、加快推进水文现代化建设

  加快水文现代化建设是做好防汛减灾工作的基础,各地要以科技进步和加大投入等措施推动水文事业的发展,以现代化的水文为我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服务,要认真编制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水利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政府应根据事权和财权结合的原则,加强对水文事业的建设,在水利专项资金中适当增加水文建设投入,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水利建设资金、水资源费及水利事业费中合理安排水文经费。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把相关水文设施建设和改造费用纳入建设项目预算,同步实施,确保水文设施的测报能力相应提高。水文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水文建设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近期要抓好水文、水质监测站网基础建设,有重点地将水文信息采集、水资源监测评价和水质信息测报网络等建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反应快捷的系统。要妥善解决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水文测报设施、站舍、作业场所、专用道路和委托雨量站等已经使用的土地,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办理确权发证。新建、扩建水文设施、水环境监测基地、“站队结合”基地建设所需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部门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划拨。

  三、切实加强对水文设施的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广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粤府函〔1996〕127号)的规定划定水文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对水文测站的测报设施、标志、站房、场地、道路和通讯线路等严格加以保护,依法查处发生在水文测站、水文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因工程建设确需搬迁水文测站、水文设施或因工程建设影响水文测报功能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水文部门同意,商定解决方案,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为确保水情信息的畅通,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协助做好水文防汛工作使用频率的管理工作。

  四、关心基层水文职工生活

  水文工作基本为野外作业,许多水文站工作条件比较艰苦并有一定危险性,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关心水文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尽可能提供和改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水文职工的生活困难和收入过低、户籍、子女入学等问题,为他们安心工作、积极为当地服务创造良好条件。

  此上意见,如无不当,请转发各地执行。


省水文局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