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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2-00122 分类: 工业、交通、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2-12-26
名称: 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2〕101号 发布日期: 200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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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12-2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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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2〕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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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

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

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治理整顿工作负全责,指定一位市领导主管这项工作,建立责任制,突出工作重点,明确目标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

  二、有计划、分阶段实施。根据国办发〔2002〕31号、国减负〔2002〕11号文的有关精神,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理、自查自纠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超过规定标准的要降下来;符合规定予以保留的,要实行目录管理,清理情况要向社会公布。向机动车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由省物价局会省财政厅、交通厅等有关部门落实;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省财政厅会省计委、交通厅、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落实。这一阶段工作必须在2003年3月底前完成。

  (二)整顿道路站点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省政府今年部署的清理整顿路桥收费站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现行在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设置的收费站点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坚决撤销,并限期拆除相应的收费设施;对符合条件保留的,由省交通厅会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审计厅、物价局对其重新审核,并报省政府重新审批后,由省交通厅、物价局、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联合向社会集中公布,省经贸委负责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备案。这一阶段工作要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

  (三)组织验收阶段。2003年10月份,省政府将派出由省经贸委牵头的检查组赴各地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检查验收合格后,省经贸委要将全省有关情况汇总报省政府。这一阶段工作在2003年11月底前完成。

  三、切实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非经营性道路站点车辆通行费的收缴和使用的监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的,要认真进行整顿、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一律取消。对符合银行代收款条件的收费、基金,一律由本级财政委托银行代收,严格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财政监督体制;罚款要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权的转让收入要进行一次清理,并按财政隶属关系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被转让公路的建设贷款及公路建设。

  四、原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征费稽查站,在燃油税政策出台前暂予保留。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法进行路政管理、规费稽查和运输管理工作,严禁流动设卡稽查车辆、罚款和收费;公安机关在道路上设置的检查站必须按照国务院、公安部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省公安厅、交通厅、林业局要加强对本部门有关检(稽)查站的管理,严格规范上路检查人员的执罚执收行为,及时纠正检(稽)查站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省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道路检(稽)查站的“三乱”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

  五、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各有关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维修厂家的监管,严禁“大吨小标”车辆出厂,严禁非法改装车辆。对已在使用的“大吨小标”车辆,由省公安交警部门会同省交通厅、工商局、省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等有关单位继续联合进行专项整治,依照有关规定对这些车辆重新核定载重,重发证照,并计量补缴规费。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省经贸委、公安厅等有关单位,加强对生产维修厂家的检查,对非法改装车辆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

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国减负〔20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把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推向深入,经国务院原则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充分认识治理向机动车精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取消涉及机动车辆各种不合理收费项目和整顿道路收费站点为重点,加大标本兼治和监督检查力堡在抓落实、抓深入、抓成效上下功夫,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冋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通知》规定,全面清理向机动车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符合规定但标准过高的要降下来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种摊派一律取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集资项目,财政部对涉及机动车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凡在公布目录之外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二)全面整顿道路收费站点。一是对《通知》规定应予撤消的7种情况之一的收费站点,要立即停止收费并限期拆除相应收费设施。严禁将上述已取消的违规设立的道路收费项目的收费转移到未被取消的道路收费站,继续变相收费。二是对现已转让收费权的收费道路项目.要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认真清理整顿;按国家规定批准收费期限届满的,要停止收费。三是对符合保留条件的站点,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四是对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实行总量控制。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费还贷公路实行统一管理。

  (三)严格执行向机动车辆收费和设置道路收费站、检查站的申批管理制度。按照《通知》要求,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的收费期限,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向机动车辆实施别款,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执行。

  在公路、城市道路、隧道、桥梁上设置站点,须依法进行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具备封闭条件的连续通行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交界处外,一律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同一条路线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交界处的收费站点只能设一个,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协商确定,联合设置收费按比例分成。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协调决定。交通部门在公路上设置的公路征费稽查站在燃油税出台前暂予保留。交通部门为实施正常的路政管理和运输市场管理工作需要上路监督检查时,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道路站点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持有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核发的检查证或收费证。持证人员只限于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工作,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检查、收费和罚款任务。

  (四)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对在道路上乱设站点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的,要严格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负貴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对机动车辆收费和公路、城市道路收费站、检查站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审核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建立健全车辆收费和收费站点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严禁机动车检测站强制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修理厂和尾气治理点修理(调试)。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认真进行整顿、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一律取消。

  (五)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道路站点车辆通行费的收缴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罚款要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转让收费还贷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权取得的收入,应严格按照国办发〔2002〕31号文件规定精神,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各级财政部门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将这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公路建设。

  (六)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各地要加强对车辆生产厂家的管理和指导,严禁“大吨小标”车辆出厂,严禁非法改装车辆。对已投入使用的非法改装车辆和“大吨小标”车辆,各地区、各部门要集中力量进行整顿。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源头上治理车辆违章超载超限等突出问题。

  三、实施步骤

  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理、自查自纠阶段。各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并向社会公布。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政府性集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凡在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目录之外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这一阶段工作力争在2003年3月底前完成。

  (二)整顿道路站点阶段。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现行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立的收费站点进布清理整顿。首先要摸清情况,进行分类登记汇总。在此基础上,凡属《通知》要求一律取消的收費站点,要坚决取消,并限期拆除相应收费设施;对符合条件保留的收费站点,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重新事批,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要重新核定,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经批准在道路上设置的所有固定站点实行集中公告,并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备案。凡公告以外的道路站点一律取消。这一阶段工作争取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

  (三)组织验收阶段,各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向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和道路收费站点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提出报告,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验收。这一阶段工作在2003年内完成。

  四、狠抓落实

  (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通知》的要求上来,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一位领导同志主管这项工作,建立责任制度,突出重点,明确目标和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做到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各项工作都要有布置,有检查,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宣传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对于违反国家规定且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各级领导要深入到企业中去,了解真实情况,倾听群众意见,及时解决好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抓好典型,总结经验。要真抓实干,敢于碰硬。对工作成效好的地区要予以表扬,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有令不行违法违规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监督检查。要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和审计。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罚款、各种摊派和在道路上违规设站的行为。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各地区、各部门

  要及时检查《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向机动车辆的乱收费项目是否全部取消了,必须撤消的收费站是否撤消了,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了,应该处理的案件是否处理了,企业、车主的负担是否减轻了。各地要结合行风评议、执法监察,人大、政协的监督调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群众、企业举报等社会监督,开展形式多样的监督检查工作,形成监督网络。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