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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0-00140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0-11-22
名称: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几点意见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0〕122号 发布日期: 200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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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几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0-11-22  浏览次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gif

粤府办[200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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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在机构改革中

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几点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6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我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均设立了审计机关。审计监督作为具有独立性的综合经济监督活动和政府职能工作,在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加强宏观调控发挥了积极作用。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依法治省,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强廉政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部门依法审计,独立行使监督权。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各市、县、自治县原则上保留审计机关的设置,以保证审计机关履行正常的审计监督职能。

  二、为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和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机关和队伍建设。地级以上市审计机关要依法协助做好对所属县、区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管理及其负责人的任免工作。各级审计机关要逐步建立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和公开考试、聘用制度,具有审计专业资格的人员未达到机关总人数70%以上的审计机关,不得调入不具有审计专业资格的人员。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机构改革工作,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审计机关要当好参谋和助手,确保机构改革中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

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审计署《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的几点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十月八日


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

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的几点意见

(审计署二〇〇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全国市、县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指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指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自组建以来,在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在严肃财经法纪、维护经济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部分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目前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审计经费普遍不足,审计手段落后,办公条件简陋;有些审计机关人员结构不合理,学历层次偏低,业务素质亟待提高。为更好地发挥审计机关的职能作用,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强执法监督部门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在市、县级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审计机关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审计机关。为确保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必须保证一定数量的具有审计专业资格的审计人员,具有财政、金融、税务、投资、会计、审计及相关专业的大中专以上学历的应占机关总人数的70%以上。同时,考虑到国家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财政审计,市辖区应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完善的财税管理体制和健全的财政、税务、国库机构。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暂不设立独立的审计机关,待条件成熟后再设立。

  二、暂不设立独立审计机关的县级人民政府,其审计业务工作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直接承担,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三、市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状况、审计对象分布、业务工作规模等情况,在暂不设立独立审计机关的县级人民政府设置审计派出机构。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在这次机构改革中,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和上述精神,对本级审计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及内设机构做相应调整,保证其履行正常的审计监督职能。

  五、逐步建立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人员资格认证和公开考试、聘用制度。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凡拟留任或调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的人员,必须实行竞争上岗,经培训、考核、考试合格方能录用。考核、考试录用办法及审计岗位任职资格由审计署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市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中具有审计专业资格的人员, 也必须达到机关总人数的70%以上。

  六、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经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七、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机构改革工作,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同时,要加强业务工作指导,并切实做好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人员的培训、考核、考试、录用等工作,确保机构改革中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公署审计机关,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