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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0-00132 分类: 综合政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0-10-09
名称: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度国务院公报发行工作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0〕114号 发布日期: 200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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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度国务院公报发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0-10-0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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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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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01年度国务院公报发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度国务院公报发行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0〕5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省政府领导意见,连同就做好《广东政报》征订发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国务院公报》和《广东政报》是中央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的出版物,分别是刊登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和方针政策性文件的重要载体。做好《国务院公报》和《广东政报》的发行及宣传工作,是宣传政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政府施政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立法工作重要的一个环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务院公报》和《广东政报》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要指定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做好《国务院公报》和《广东政报》的宣传和订阅工作, 确保本行政区域、 本系统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有条件的基层单位都能够看到《国务院公报》和《广东政报》,促进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行政措施的广泛传播和贯彻落实。有关《广东政报》征订发行的具体事宜,请按《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广东政报〉发行工作的通知》(粤政电901号)办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十月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01年度国务院公报发行工作的通知

国办函〔200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是国务院办公厅编辑出版的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物,是刊载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性文件的重要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在《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5000年《公报》改版后,刊载国务院各部门行政规章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文件数量有较大幅度增加。在深入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跨世纪发展的新时期,做好《公报》的宣传和发行工作,对于各级行政机关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促进依法行政,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动员和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做好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现就做好2001年度《公报》发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的办公厅(室),要切实负起做好《公报》宣传、发行工作的责任。要明确相关机构,指定专人具体组织落实《公报》的发行工作,可采用“代收代订”。“集订分送”等有效枚法,确保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系统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有条件的基层单位能方便地订阅《公报》。

  二、认真落实关于《公报》订阅范围的规定。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有条件的村委会、城市街道居委会,大中专院校及各级图书馆、文化站,都应订阅《公报》,使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在广大基层干部和人民群众中得到广泛传播和贯彻。民航、铁路、客轮、宾馆等公共场所应订阅一定数量的《公报》,供旅客阅读。

  三、各地邮政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把《公报》的征订工作抓紧抓实,不断提高《公报》的投递质量。

  四、《公报》为A4开本,每期52页码,定期旬刊,每月逢十出版,每本单价2.5元,全年出版36期,定价90元。 全国各地邮局均可订阅,代号2一2。可以零售,也可破季订阅,或直接从《公报》编辑室办理邮购〔邮编:100017, 地址:北京邮政1741信箱国务院公报编辑室、联系电话:(010)66012399〕。港、澳、台及国外订户由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代理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OOO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