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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0-00124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0-08-24
名称: 转发省公安厅关于烟花爆竹厂、打火机厂停产或关闭后成品、半成品和生产原材料处理问题请示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0〕101号 发布日期: 200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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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公安厅关于烟花爆竹厂、打火机厂停产或关闭后成品、半成品和生产原材料处理问题请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0-08-24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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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公安厅关于烟花爆竹厂、打火机厂停产或
关闭后成品、半成品和生产原材料处理问题请示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公安厅《关于烟花爆竹厂、打火机厂停产或关闭后成品、半成品和生产原 材料处理问题的请示》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 况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烟花爆竹厂、打火机厂停产或关闭后
成品、半成品和生产原材料处理问题的请示

省政府: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烟花爆竹厂、打火机厂一律停业整顿,珠江三角 洲、大中城市、县城镇范围同类企业限期关闭的要求,我厅分别于7月13日、 23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立即收回所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和打火机厂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消防安全许可证》。目前,全省所有的烟花爆竹和打火机生产企业均已停产,部 分厂家已被勒令关闭。工厂在停产或关闭后,普遍封存有大量的烟花爆竹和打火 机成品、半成品和生产原材料,如不及时处理,极易自燃或爆炸。为妥善解决这 一问题,我厅专门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处理意见   (一)属珠江三角洲、大中城市、县城镇范围内的所有厂家以及粤西、粤北 和粤东山区被勒令限期关闭的厂家,其可以出口或外销的成品,尽快外运,以减 轻成品仓库的压力;暂无销路的合格成品,可由当地或邻近地区(本省范围)有 烟花爆竹专营资格的供销社、土产日杂公司予以收购。不合格的成品,应由当地 政府组织公安、经贸、安委会等部门采取安全措施全部销毁。已装药的半成品, 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在当地公安、经贸、安委会等部门的监督下,安全 有序地做好后续包装收尾工作,然后按成品处理措施予以处理;没有安全生产条 件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措施统一销毁。不合格成品及半成品销 毁时,绝不能采取简单的火烧或水冲方式处理,以免发生事故或污染环境。未装 药的无危险性半成品,可以暂缓处理。生产原材料可由当地政府出面,要求当地 有安全储存条件的物资化建部门统一收购;若当地物资化建部门没有安全储存条 件,应通过厂家让利的方式由外地(本省范围)有条件的物资化建部门予以收购。   (二)对粤西、粤北和粤东山区已停产但未被勒令关闭的厂家,其已签订供 货合同的成品要尽快外销;半成品、生产原材料及暂无销路的成品,有安全储存 条件的,可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原地封存;没有安全储存条件的,立即运到符合国 家安全标准的仓库暂时封存起来,待公安机关联合其他部门重新审查,合格领证 后才准恢复生产。   二、对打火机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的处理意见   打火机厂关闭或停业整顿和收回《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后,必须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现有库存的合格打火机成品,尽快运送给订货单位 或出售;已装气未装打火机零件的半成品要核准数量,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核查 登记,可在确保安全措施落实的情况下在9月15日前组装为成品,并按上述成 品处理方式处理;未装气的半成品不得再装气,库存的气体退给液化石油气供气 单位回收;各种打火机零件可外售,其中塑料零件可作塑料原料另作它用。   三、处理时限及有关要求   所有限期关闭厂家的烟花爆竹和打火机成品、半成品及生产原材料的处理工 作必须在2000年9月底前完成。在当前天气热、气温高的情况下,处理烟花 爆竹、打火机成品、半成品和生产原材料必须确保安全,各级公安、消防和企业 主管要督促厂家制定安全处理的措施,并监督实施。厂家在运输成品、半成品和 生产原材料之前,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并采取安全方 式运输。为提高效率,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有关证件时,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简化手续,其他部门也应按职能分工给予支持配合。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即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 广东省公安厅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