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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0-00086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0-04-18
名称: 印发广东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0〕51号 发布日期: 2000-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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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0-04-1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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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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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四月十八日


广东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副厅级)。

  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是司法厅管理的从事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教养人员的行政机构,也是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一、增加的职能

  (一)指导戒毒劳教人员的管理和强制戒毒治疗工作;指导劳教所的性病、艾滋病的监测和查治工作。

  (二)负责劳教人员对延长劳动教养案件不服的行政诉讼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三)负责省直劳教单位干警职工社会保险统筹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劳动教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劳动教养执行工作;指导戒毒劳教人员的管理和强制戒毒治疗工作;指导劳动教养所(以下简称劳教所)的性病、艾滋病的监测和查治工作。

  (二)负责部署、监督、检查劳教所的执法管理、教育改造和安全警戒工作;负责劳教人员对延长劳动教养案件不服的行政诉讼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三)负责直属劳教所的经费、基建、财务、人事、社会保险工作,负责管理省直劳教所和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市属劳教所的领导班子,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劳教系统机构编制,负责劳教系统干警的培训工作。

  (四)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五)负责劳教单位政策性建贷、专项资金的计划申报,指导劳教单位经济工作。

  (六)承办省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起草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要文件和信访调研工作;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会议、机要档案、信访接待、保密等行政事务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草拟局机关和省直劳教单位的财务年度计划;负责局机关和省直劳教单位财务、基建投资的管理工作;审核和管理各项事业经费及专项资金;指导劳教单位计划财务工作。

  (三)所政管理处

  指导对劳教人员的执法管理;负责对劳教人员的收容、调配、调遣、安全警戒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劳教案件报告的审查和管理工作;负责劳教人员对延长劳动教养案件不服的行政诉讼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四)生活卫生处

  负责拟订劳教人员生活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劳教人员生活物资的管理和劳教人员的生活卫生及疾病防治工作;指导戒毒劳教人员的强制戒毒治疗工作和劳教人员性病、艾滋病的监测和查治工作。

  (五)教育改造处

  负责拟订劳教人员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劳教人员的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劳教所文化建设和劳教人员改造质量的调查工作。

  (六)生产处

  指导劳教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负责劳教单位的生产统计工作;协调直属劳教单位的各项生产。

  (七)政治处

  协助主管部门管理局机关处级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以及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协调地方主管部门管理市属劳教单位领导班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思想政治、队伍建设、干警教育、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劳教系统警务、警衔评授审核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劳教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省劳教工作管理干部学校;指导局机关工、青、妇工作。

  (八)监察审计处(与纪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局机关和省直劳教单位的行政监察、纪律检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劳教单位进行执法和纪律检查;负责省直劳教单位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79名,事业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政委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