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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1999-00040 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1999-05-12
名称: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1999〕45号 发布日期: 199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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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05-12  浏览次数:-

粤府办[199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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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12月31日

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已于1999年3月1日公布施行。为保

证《条例》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条例》的公布和实施,对促进我省社会救济事

业的发展、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灾害救济制度

和其他救济制度,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

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和问题,确保《条例》顺利贯彻落实。

  二、广泛宣传,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今年全省立法会议精

神的要求,制定贯彻《条例》的计划、步骤和措施,明确执法责任,确定执法重

点,制定实施细则。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

条例》,做到家喻户晓。

  三、分级负责,检查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救灾工作、五保供养和其他救济制度进行全面检查,并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落实保障资金,认真解决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困难人员

的最低生活保障;二是继续推进救灾体制改革,各级财政要按比例落实自然灾害

救济经费;三是继续抓好五保统筹供养,保证五保户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

  四、加强领导,规范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总结经验,

推广典型,解决问题。通过学习贯彻《条例》,进一步规范完善社会救济制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