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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4-00157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4-10-09
名称: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4〕93号 发布日期: 200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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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10-09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0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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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
65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涉外渔业管理工作重要性与艰巨性的认识,深入领会并贯
彻落实《通知》精神。在当前形势下,抓好涉外渔业管理不仅关系到广大渔民生
命财产安全和渔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国家外交大局和维
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我省与多个东南亚国家海域相连,渔船捕捞能力强、作
业范围广,涉外渔业纠纷时有发生;特别是北部湾划界以后,涉外渔业管理任务
更加艰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涉外渔业管理工作。
要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及时沟通,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涉
外渔业管理,加大渔业执法力度,积极防止和妥善处理涉外渔业事件。

  二、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大力提高涉外渔业管理人员和从业者的素质。各地、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渔业管理的实际,组织涉外渔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进一
步提高涉外渔业管理和应对处理涉外渔业事件的能力。同时,要大力加强对赴南
沙、北部湾共同渔区生产及从事远洋渔业从业者的宣传教育,积极组织渔业船员、
船舶所有人、渔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应对各种紧急状况
的技能,进一步提高企业、渔民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大力加强渔业安全生产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和信息服务工作。各地、各有
关部门要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决定》(
粤发〔2004〕3号)的要求,积极支持省渔业安全生产通信指挥系统筹建工
作。同时,要求赴南沙、北部湾共同渔区生产及从事远洋渔业的渔船,严格按照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要求配备单边带电台和GPS卫星定位设备,改进现有通
信手段。有条件的沿海乡镇,特别是传统渔业乡镇要建立远程短波、超短波通信
电台,加强涉外渔业信息服务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海洋渔业结构调整和渔民转产转业工作,
保持渔民生活和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4〕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渔业生产国,渔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
重要的地位。近几年,随着国际海洋管理制度的变化和渔业的发展,我国渔业
涉外事件时有发生,使渔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并造成不良的国际影响。
为进一步做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筹解决好渔业、渔区和渔民问题

  做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是我国应履行的国际义务,关系到渔民生命财产安
全和渔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关系到“稳定
周边”的外交大局,关系到维护我国主权和海洋权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正确处理好发展渔业生产与保护渔业
资源、改善渔民生产生活与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系,统筹考虑渔业发展、
渔区稳定和渔民生活。要坚持做好海洋渔业结构调整和渔民的转产转业工作,
切实减轻渔民负担,保持渔民生活和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


  二、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及时处理渔业涉外事件

  涉外渔业要按照部门分工协作、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企业和渔船属地政府
负责的原则,实行综合管理。国务院渔业、外交、公安(边防)、商务、海事、
海关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信息,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妥善处理
渔业涉外事件,同时要做好远洋渔业的预警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
涉外渔业工作的领导,做好对渔业企业、渔船所有人及船员的教育和监督管理
工作。从事涉外渔业活动的企业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
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减少和避免涉外违规事件的发生。发生涉外渔业事件
后,渔船所属企业或所有人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小影响和损失,
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驻外使(领)馆、
渔船所属企业或所有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尽快、妥善处理有关问题。
对一时难以解决的事件,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督促渔船所属企业或所有人先
将船员和渔船撤回国内,并处理好境外遗留问题,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需要
在境外解决的,要及时派出工作组,与我驻外使(领)馆配合解决问题。


  三、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防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各地要加强对渔业从业人员特别是船长、渔船所有人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的教育培训,增强其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高企业、渔民防范和抵
御风险的能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业企业和船员的监督管理,
规范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严格执行渔船安全标准和规范,改善渔船质
量和装备水平,不断提高船员专业素质和渔船安全性能。要充分发挥渔业协会
等组织的作用,建立渔业企业和渔民自我协调、服务和自律机制。


  四、严格执行渔业管理法规,加大渔业执法力度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章,严格执行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渔
业协定和有关管理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条件和要求开展涉外渔业管理工作。
渔业执法机构要继续加强在重点海域的渔政巡航护渔工作,加大对渔业违法违
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努力减少涉外违规事件的发生。


  五、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涉外渔业管理水平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渔政执法队伍,是做好涉外渔业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继续推进渔业行政执法队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
理工作,切实加强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地方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
务员制度管理,要按有关规定报批。已经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地方各级渔政
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配套法规,实行
规范管理。要加强对渔政执法人员涉外渔业管理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队伍
的专业化水平。认真做好“收支两条线”工作,增加涉外渔业执法经费,逐步
改善渔政执法装备,提高执法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