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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4-00152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4-10-20
名称: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4〕99号 发布日期: 200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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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10-2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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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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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

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对进一步优化我省投资与技术创新环境,引进先进技术,提高利用外资的数量和质量,促进我省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整合执法资源,层层落实责任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努力开创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新局面。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我省的专项行动要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相结合,严格责任和强化部门间协助相结合,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标本兼治与着力治本相结合,以食品、医药产品、电子电器、家居用品等商品为重点产品,以大型批发市场、超市、商场和各类会展为重点区域,以广州、深圳、佛山、中山、东莞、汕头等市为重点地区,以保护任务较重的各类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为重点类别,从货物进出口、各类展会展示和商品批发、定牌加工、印刷复制等环节入手,以大案要案为突破口,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群体侵权、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违法行为,使我省的各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提高我省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水平,增强应对涉外知识产权争端与纠纷的能力,提高我省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信誉与政府信用水平。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省整规办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办,公安、经贸、外经贸、信息产业、文化、工商、新闻出版、版权、知识产权、海关、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法制等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共同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重点查办食品、药品商标违法案件,影响较大的涉外商标案件,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案件,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案件,利用定牌加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案件,非法印制及购买、使用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等案件。

  新闻出版、版权、文化、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重点打击非法复制、印刷、销售盗版音像制品、软件、教材教辅和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等行为。要根据侵权行为在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发生特点,将东莞、深圳、中山等市作为整顿印刷行业,打击盗版盗印的重点地区;将汕头、佛山等市作为规范光盘生产,打击非法复制的重点地区; 将广州、深圳等有较大国际影响的中心城市作为整顿市场秩序,打击销售盗版光盘的重点地区。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人民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国办函〔2004〕41号)精神,推动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确保在国务院要求的期限内完成。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查处在食品、医药的生产、销售和流通环节中专利侵权行为。对专利违法行为中涉及包装、标识印制的,要会同新闻出版、版权、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综合治理。

  海关要重点查处出口环节和行邮渠道的假冒注册商标和盗版光盘案件,加大对进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区域间保护知识产权合作,特别是通过与香港和澳门海关之间的执法合作,遏制广东与港澳之间侵权货物的进出境活动。

  经贸、外经贸、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海关、新闻出版、版权、知识产权、公安和贸促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对会展和商品批发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做好广州出口商品交易会、广州音像博览会、深圳高交会、深圳文博会等各类大型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防止参展单位展示、销售侵权的产品,严厉打击境外不法组织和个人通过展会组织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生产和出口。

  质监、工商、经贸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名牌保护机制,加大名牌的保护力度,维护名牌形象,不断增强企业创名牌的动力。

  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刑事保护职能,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联系与沟通,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选择一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和跨国(境)案件,严惩首要犯罪分子和幕后组织者、策划者,努力做到经营一起,查处一起,判决一起,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四、加强宣传教育,建立自律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形成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要通过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鼓励和引导生产和流通企业、会展主办机构、行业协会建立自律机制,自觉抵制侵权产品,预防和减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发生。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注重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人员的培养,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理论和专业学习,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逐步形成业务精通、管理到位、依法行政的工作体系,建立上下协调有序、左右配合自如的保护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要通过多种形式,定期与外商投资企业商会(协会)、专利权人代表、中介组织及新闻媒体沟通,听取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六、分步实施,加强督查。我省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4年10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动员,统一思想,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并于11月10日前上报省整规办。

  第二阶段(2004年11月至2005年6月)为组织实施和检查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全面开展专项行动,并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整规办。省整规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省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将重要情况汇总报省政府。

  第三阶段(2005年7月至8月)为总结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执法活动过程中,要加强对出动人数、次数及查处案件数、查处产品数和宣传报道等情况的收集,并于2005年8月20日前将执法活动总结和情况统计表报送省整规办,由省整规办汇总后报省政府和全国整规办。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4〕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


  为了有效遏制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行为,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科技创新,营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良好环境,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国务院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正确认识和处理保护知识产权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工作方针,努力开创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通过专项行动,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遏制各种侵权行为,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意识,促进经济发展,树立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良好的国际形象。专项行动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为重点内容,以货物进出口、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印刷复制为重点环节,以假冒商标、侵权盗版比较集中及国际影响较大的地方为重点地区,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为突破口,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三、工作任务

  (一)切实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努力提高商标注册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授予商标申请人商标专用权,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有效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查处商标及其他商业标识侵权案件,重点查办食品、药品商标违法案件,侵犯驰名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专用权案件,以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案件,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印制及购买使用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案件。

  (二)切实保护著作权。

  新闻出版、版权、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规范著作权产品生产、使用和交易,营造良好的著作权保护社会环境。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整顿和规范存在侵权隐患的图书、音像制品、软件交易市场;坚决取缔分布在车站码头、校园周边、人行通道、居民小区、娱乐场所和商厦附近销售盗版图书、音像制品、软件的不法摊点和游商小贩。重点打击盗版教材教辅、盗版软件、非法复制和销售音像制品、经营走私盗版音像制品以及网上侵犯著作权等行为。加大对图书批发市场、各类书店,音像批发、零售、出租门店,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企业和各类学校、考试系统的检查力度,加强对软件预装领域和互联网软件传播的监管。推动地方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确保在国务院要求的期限内完成。

  (三)切实保护专利权。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加快审查速度,不断增强我国专利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等领域专利侵权行为,严厉查处冒充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或其他合法组织,欺骗公众、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着力查办侵犯核心关键技术专利权的案件和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选择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分阶段查处涉及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权的侵权、假冒和冒充行为。

  (四)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海关要全面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进一步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和风险分析技术,实现全国海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加强风险布控等边境措施,在保证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的同时,提高查获出口侵权货物的效率。针对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点和区域分布规律,在重点口岸依法加大对进出口假冒和盗版产品的打击力度。根据我国与境外海关之间的行政互助协议安排,加强情报交换、人员培训和执法技术交流方面的国际合作,遏制假冒和盗版产品的国际流通。

  (五)强化对出口商品交易会、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和印刷复制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

  商务部门和贸促会要会同有关部门,总结推广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保护知识产权的经验,指导商品交易会、洽谈会主办单位设立专门机构,制订管理办法,邀请保护知识产权相关部门驻会监管,防止参展单位展示、销售侵权产品,防止境外不法组织和个人通过展会组织造假和出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批发市场的监管,要求市场主办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引导进场经营者合法经营,加强自律,防止侵权产品进场交易。发现侵权产品的,要严肃查处。对侵权严重的市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屡禁不止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工商、质检、海关、商务等部门要针对利用定牌加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现象,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新闻出版、版权、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企业的监管,依法规范其经营行为,阻断非法侵权产品的印刷复制渠道,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行为,取缔无证照经营地下印刷复制窝点。

  (六)把假冒商标、侵权盗版活动相对集中和国际影响较大的地方作为重点地区。

  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陕西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地区,当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要采取得力措施,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并严防反弹。有关执法部门,要把执法资源向这些地区倾斜,支持当地政府遏制和防堵侵权现象。

  (七)严厉查处重大侵权案件。

  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国内外市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要一查到底。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通力合作,提高办案效率,并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工作衔接,依法及时移送涉嫌刑事犯罪的侵权案件。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各地区要针对本地区存在的侵犯知识产权突出问题,查处一批大案要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设立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督办重大案件,全国整规办承担工作组日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设立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并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把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落实责任,及时掌握情况,加强检查督促,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整合执法资源,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切实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要有效整合各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源,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杜绝各自为政、推诿扯皮。要探索区域联合执法的有效途径,加强地区之间的案件信息沟通、异地移送、调查取证,防止地方保护,使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分子无处藏身。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杜绝以罚代刑。对涉嫌构成犯罪而未移送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加强监督,及时检查纠正。

  (三)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把保护知识产权列入宣传工作的重点,加大宣传力度,继续办好一年一度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普及基本知识,宣传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创造的经验及先进典型,重点宣传这次专项行动,曝光查处的大案要案,特别要加强对外宣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把保护知识产权列入“四五”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增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四)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明确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代理服务水平。发挥行业协会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和约束企业行为,做到尊重他人、保护自己。

  五、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04年9月)。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深入动员,统一思想,制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2004年10月至2005年6月)。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专项行动。各级整规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的抽查和督查,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全国整规办,重要情况及时汇总报国务院。

  (三)总结验收(2005年7月至8月)。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做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工作总结验收,并将总结验收报告送全国整规办汇总后报国务院。

  保护知识产权是一项长期工作,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努力探索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