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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5-00112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5-04-01
名称: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5〕29号 发布日期: 200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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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4-01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0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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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

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对于加快我省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设和谐广东,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此,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把农民进城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各级政府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层层落实责任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建设、经贸、财政、教育、物价、工商、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健全工作责任制,切实把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政策,健全体系。各地要认真研究建立城乡就业并重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限制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歧视性政策和不合理规定。要依照法定程序取消流动就业证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新的配套的流动就业凭证管理服务制度。要严格按照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关于印发〈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04〕6号)和《印发广东省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41号)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要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特点,研究制订具体的就业服务流程和办法,为进城就业农民提供就业登记、信息引导、职业指导、政策咨询、职业介绍等一站式、一条龙的就业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推进劳动力供求信息收集、评估和发布工作,实现劳动力市场信息全省共享。加快输出、输入地远程招聘系统建设,力争2005年年底前覆盖到全省所有县(市、区)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为农民进城求职提供方便。

  三、抓好教育,强化培训。各地要按照《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69号)的要求,切实做好进城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进城就业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统筹规划,合理分工,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充分发挥各级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等职能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的优势,建立以劳动保障部门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为依托,社会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参与,覆盖城乡的职业技能培训网络。要抓好县级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和接收安置基地建设,为进城就业农民提供良好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切实提高进城就业农民的职业技能。

  四、加大投入,广泛宣传。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4〕92号文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以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工作的投入,特别是要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为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提供经费保障。要落实好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61号)精神,将涉及农民工的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子女教育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要适应农民工输入的新形势,合理核定各部门用于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的支出成本,按照现行财政供给渠道,在预算中安排,保障有关部门行使职能的必要经费。要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