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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4-00125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4-08-07
名称: 关于做好我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续处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4〕78号 发布日期: 200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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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续处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8-07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0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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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续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 38号)要求,我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清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后续处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结果
  此次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我省共清理在建、拟建项目9755项,总投资 11996亿元,其中在建项目6264项、总投资7149亿元;拟建项目3491项,总投 资4847亿元。省有关部门按照国办发〔2004〕38号文及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 了审查,经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审核,报省政府常务 会议讨论,确定符合要求项目9430项,不符合要求项目325项。省政府已将全省 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对不符合要求项目的后续处理工作意见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各项政策, 切实做好不符合要求项目的后续处理工作。省属项目由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处置整 改,市属项目由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整改。
  (二)对作“停止建设”和“取消立项”处理的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和有 关前期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手续。
  (三)对作“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处理的项目,暂时停止建设,并重新论 证、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国土、环保等报批手续。对确实不符合国家有 关政策要求的项目,应尽快作出“停止建设”或“取消立项”的处理决定;对符 合国家政策、确需建设的项目,应尽快按有关规定完善有关手续,落实各项整改 措施。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并积极配合项目单位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做 好相关善后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要求项目的处理情况,请于8月25 日前报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1.全省处理项目汇总情况表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结果及处理意见汇总表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结果及处理意见分行业情况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