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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4-00115 分类: 科技、教育、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4-07-06
名称: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4〕69号 发布日期: 200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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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7-06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0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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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 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转发给你们。经省 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我省是流动人口就业大省,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工作,对促进城乡经 济协调发展,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村城镇化进程,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具有 十分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 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组 织,周密部署,扎扎实实开展各项工作,探索多形式办学模式,不断改善办学环 境,确保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到实处。
  二、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按照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全日制公 办学校为主的“两个为主”原则,由各级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教育、公 安、工商、劳动、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及 时有效的工作沟通机制,共同把有关工作落到实处。
  (一)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掌握6-15周岁流动儿童少年的 基本情况。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以及我省流动人口较多的情况,凡 是在我省居住半年以上、有固定住址、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的流动人口,其6 -15周岁有学习能力的子女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流入我省的,应列入在流入地 接受义务教育范围。流动人员在同一市、县暂住5年以上,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 明、计划生育证明的,其子女入学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二)流入地财政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 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 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借读费和择校费予以免收, 并酌情减免家庭经济困难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有关费用。
  (三)教育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服务指导。要把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 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范畴,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均衡 发展,提高教育整体水平。要充分挖掘潜力,增加公办中小学的学位,保证进城 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能够进入公办中小学就读;要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选择 校舍安全、设备设施较完备的中小学,创办专门招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学 校;要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参照公办中小学的标准建立专门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 民子女学校;各级各类中小学具有承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职 责,不得拒收辖区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各地应与流出人口较多的省 (市)政府协商,与流入地政府共同出资,委托流出地驻流入地的办事处与当地 教育行政部门创办流出地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招收流出地的适龄儿童 少年。
  三、加强管理,确保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读上书、读好书。
  (一)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各级政府要对专门招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 读的民办学校,加强管理指导和培训监督,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各级教育行政 部门应制定不同的等级标准,实行分类指导,鼓励民办学校上等级,并向社会公 布有资质学校的名单,供家长选择;要加强对公办和民办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弟 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办学水平、教学质量进行定期督导评 估。对办学条件基本具备但还不够完善的学校,要尽量给予帮助扶持;对不具备 条件、不利于少年儿童学习和健康成长的学校,要坚决取缔,保证学校教学质量, 确保流动人口子女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
  (二)加强民办学校教师管理。选聘民办学校教师应报所在地县(区)教育 行政部门备案,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教师队伍进行统一管理, 在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培养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并采取有效 措施,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学籍管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可由 其父母(或监护人)持暂住证明、子女学习证书到暂住地区所属学区的学校联系, 经学校同意后,再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借读手续,建立临时学籍,并按照省 教育厅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学生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转出,要到学校 办理有关手续。对在流入地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相 应的义务教育证书或证明,并可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按当地的招生政策进入高中 阶段学习。
  (四)做好学生家长的宣传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做好进城务工就业 农民子女家长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让他们及时全面了解有关教育的政策及管理规 定,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并报省教育厅备 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
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中央编办、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 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中央编办 公安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日益突 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 3〕1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有关问 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推动城市建设和发 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 各级政府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入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 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 教育行政部门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建立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 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
  三、流入地政府要制定有关行政规章,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 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 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 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 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 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 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 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 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制订有关收费 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城市人民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 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 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四、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充 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 实际,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 动等方面,学校要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学校要加强 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家庭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 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五、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流入地 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费 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积极鼓励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 民子女就学。
  六、采取措施,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流入地政府 要制订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减免有关费用,做到收 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要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 制订分期收取费用的办法。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 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行政 部门等要及时予以查处。
  七、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出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 地政府做好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 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禁止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费用。建立并妥善管 理好外出学生的学籍档案。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比较集中的地区,流出地政府要 派出有关人员了解情况,配合流入地加强管理。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 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 任何费用。
  八、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 管理。各地要将这类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尽快制订审批办法和设置标准, 设立条件可酌情放宽,但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要对这类学 校进行清理登记,符合标准的要及时予以审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到期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予以取消,并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的就学。要加强 对这类学校的督导工作,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这类学校给予关心和帮助,在办学场地、 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要予 以表彰。
  九、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 工作的良好氛围。地方各级政府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广泛动员 全社会关心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要将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 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种宣传 媒体的作用,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规划、办法措施和 实际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