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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4-00109 分类: 科技、教育、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4-06-08
名称: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4〕52号 发布日期: 200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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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6-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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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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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经常性助学活动。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措施。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安排专项资金,有效解决了我省农村困难家庭子女读书难的问题,在全国以及社会各界都引起了积极的反响。为将此项工作深入推进,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粤府〔2004〕4号)的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各项经常性助学活动,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成果。

  二、进一步建立完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各地要认真按照省政府《关于我省农村困难家庭子女免收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的通知》(粤府〔2001〕53号)的精神,进一步建立完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继续按照“一费制”标准,免收我省农村人均年纯收入低于1500元的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并对这类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补贴。对适龄入学的贫困残疾学生,要按照《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13号)的要求,给予优先资助,落实完善有关“两免一补”制度。

  三、适当扩大经常性助学范围。有条件地区应逐步将助学范围从义务教育扩展到高中阶段教育,建立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学费减免制度,并率先实行义务教育阶段贫困残疾学生的免费就读制度。

  四、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继续发挥各类基金会的作用,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活动开展捐资助学活动。要切实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款,应按本通知的要求,可在纳税人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六月八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

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银监会、财政部、铁道部、国务院扶贫办、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

教育部 中宣部 中央文明办 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国资委 银监会 财政部铁道部 国务院扶贫办 总政治部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五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十五”期间,国家加大投入,采取设立“国家义务教育助学金”、试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免费为学生提供教科书等措施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采取了多种措施,社会各界也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助学活动,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部分地区经济发展滞后,适龄儿童少年不能入学或难以完成学业的情况还时有发生。为实现并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成果,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现就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具体措施。全面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有利于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民族凝聚力,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对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落实“以德治国”方略,培养学生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特别是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要充分认识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重要意义,以“让孩子们都上学”为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可行的政策,确保这项活动的正常开展。地方各级政府要抓紧安排助学专项资金,用好中央财政设立的中小学助学金。各级政府要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或设立助学项目提供便利条件,欢迎境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资金),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捐资助学贡献较大的个人或单位予以表彰。

  三、经常性助学活动主要资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适当兼顾其他困难学生。

  四、经常性助学活动捐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受援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和寄宿学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以及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费等开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资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五、动员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常性助学活动。充分发挥各类基金会、“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山区女童助学计划”、“城乡少年手拉手助学活动”、“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扶残助学活动”等社会公益项目在经常性助学活动中的作用。要将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区、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与经常性助学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在全社会动员开展多种多样的“一对一”助学活动,鼓励学校、企业、社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六、建立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各种形式的助学活动项目,研究提出推进措施。经常性助学活动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承办。

  七、切实加强经常性助学活动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经常性助学活动,积极鼓励新闻媒体免费播(刊)出有关经常性助学活动的公益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