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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4-00103 分类: 科技、教育、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4-06-08
名称: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4〕53号 发布日期: 200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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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6-08  浏览次数:-


粤府办〔200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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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
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 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确保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全面健康发展。根据国务 院统一部署,我省目前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 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具体担负着统筹县域内各级各类教育管理的重要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是否真正落实教育管理责任,直接关系到当地的教育发展水平,关 系到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及我省建设教育强省、文化大省 和经济强省的大局。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教育管理 责任,切实按照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 21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 (粤府〔2004〕4号)的有关精神,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大 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推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全面健康发展,为广东 建设教育强省、文化大省和经济强省创造坚实的人才基础和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二、依法督导,完善制度,认真做好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工作,由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会同各有关 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根据本通知要求和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各地要在 过去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确保对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顺利进行。
  (一)进一步健全考核督导制度。各地要切实按照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联 合下发的《关于实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实绩考核督导制度的通 知》(粤组通〔2003〕43号)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基础教育工作实绩考核督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组通〔2003〕64号) 中的有关要求和考核标准,进一步健全考核督导制度,认真组织实施每年对各县 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的实绩考核,确保各项考核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任期内教育工作督导和不定期专项督导检查制度。在县级人民政府 每届任期内,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将对其教育工作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督导评估, 对县级人民政府解决教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组织开展不 定期专项督导检查。
  (三)建立督导评估、检查公报制度,及时公布督导评估检查结果,接受群 众监督。省政府将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对教育工作先进县授予相应称号,并给予 奖励;对问题严重的,将通报批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八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
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已经 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

(教育部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3〕19号),现就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提 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是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 的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促进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 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举措。
  我国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简称 “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担负着统筹管理县域内 义务教育、幼儿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重要责任,县 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国整个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对县 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巩固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对 推动基础教育以及县域内各类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省级人民政府要 根据本地教育发展和改革实际,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地制订本地督导评估的实施 方案和指标体系,并开展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年度重点督查和任期内综合 性评估。地(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每年具体组织对所属县 (市、区)的督导检查。国家教育督导团负责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要在省级和地(市)级人民政府 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教育督导部门具体实施。
  督导评估的范围包括全国所有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和其他县级行 政区划单位,对象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三、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1.领导职责。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全面落 实统筹管理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管理以及县域内 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责任。确立科教兴县(市、区)战略,把教育工作列入县级 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在研究和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把教育 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并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领域。制定促进县域内各类 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切实予以保障。建立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职能部门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教育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主要领导经常深入学校,指导和支持教育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2.教育改革与发展。把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做好基本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工作以及“两基” 实现后的巩固提高工作。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积极推动各项 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努力做到县域内义务教育、幼儿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协调 发展,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形成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 教统筹”以及经济、科技和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改革与发展格局,逐步建设学习型 社会。
  3.经费投入与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到教育财政拨 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生人数平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教师 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调整县级财 政支出结构,将教育事业所需经费单独列项,纳入预算,优先安排,并依法向同 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其监督和检 查。将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核定的教职工 编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的定额标准,统筹安排生均公用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建立 完善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工作制度,将维护、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纳入社 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把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鼓励和引导社会各 界和人民群众捐资助学。建立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帮扶制度以及 规范的教育收费制度。保证国家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并建立起有效的保 障和监督机制。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优先保证教育经费支出,确保上 级拨付的专项教育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种教育经费。
  4.办学条件。合理调整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逐步缩小学校间差距,促进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生均建筑面积、图书、实验仪器、现代远程教育设备等各项 教学设施设备,逐步达到国家和省级规定的标准,及时消除校舍现存危房,学生 宿舍、食堂、厕所等条件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学生安全,确保校园及周边环境良 好。
  5.教师队伍建设。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建设高 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教师数量、结构和素质基本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贯彻落实国家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 将教师编制逐一核定到校。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聘任制度,严格聘任程序和 准入制度,明确聘期内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加强对教师政治思想、师德、履 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建立城镇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完善 中小学校长负责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加强中小学 校长和教师培训。
  6.教育管理。坚持依法治教,依法行政,遵循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 实施科学管理。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决策、执行、监督相结合的教育管理体制。建 立和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社区与学校的沟通和合作,营造有 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四、督导评估的工作原则和程序
  督导评估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 坚持鉴定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相结合,坚持经常性检查和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 重在落实责任,推动工作。
  督导评估的程序是:
  1.县级自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任期内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省级人 民政府制定的督导评估指标,每年进行自我评估。自我评估结果分别报省、地 (市)两级人民政府及其督导部门。
  2.地(市)级复查。地(市)级人民政府及其督导部门每年汇总分析各县 自评结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并组织地(市)级 督学和地(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果报省级人民政 府及其督导部门并在当地予以公布。
  地(市)级复查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订。
  3.省级督导评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督导部门每年根据县级自评和地(市) 级复查结果,视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督查。在重点督查的基础上,组织省督学和省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综合性督导评估,系 统总结分析其工作状况、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性意见和综 合性评价。在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省级督导部门至少对其教育工作开展一 次综合性督导评估工作。
  4.结果反馈。地(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督导评估结果应及时向被督导评 估的县级人民政府反馈,同时抄报其上级有关部门,列入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 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建立督导评估报告定期公报制度,及时公布督导检查结果, 接受群众监督。省级人民政府督导评估报告应同时抄送国家教育督导团。

  五、切实加强对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督导评估制度工作,认真组织, 精心实施,确保督导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把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 评估与推动各项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结合起来,与依法行政和转变政府职能结合 起来。要将目前已经开展的“两基”攻坚,巩固提高,高水平和高质量普及九年 义务教育的情况作为对县级人民政府是否重视教育工作的重要督导评估内容,切 实抓紧抓好。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督导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国务院和省级 人民政府要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对教育工作先进县授予相应称号,并给予奖励; 对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要及时促其改进;对问题严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 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