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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4-00092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4-03-17
名称: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号: 粤府办〔2004〕30号 发布日期: 200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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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3-1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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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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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 知》(国办发〔2004〕17号,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 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落实措施,切实解决好家禽业存在的困难。家禽业在我省农 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在这次禽流感疫情中受到了严重影响,家禽养殖、 加工、销售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一定程度上也会直接影响全省农村经济的持 续稳定发展。为此,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千方百计解决好家禽业存在的困难,采取有力措施帮 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和销售,将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二、尽快落实国家和省对强制扑杀和强制免疫的各项财政补贴。最近,经省 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农业厅已下发了《广东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经费暂行管 理办法》,对防治经费使用范围、补偿标准、拨付程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市 人民政府要尽快按照省的规定,制定本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经费管理办法,加强 资金管理,切实落实各项补偿工作。

  三、大力扶持疫苗生产,增强疫苗生产能力。为缓解疫苗供应紧张的情况, 疫苗生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科研机构要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疫苗生产 企业的技术设施和人员配置,增强疫苗生产能力。省农业厅要对本省生产的疫苗 进行统一调配,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使用疫苗,并积极向省外厂家购买疫苗,最 大限度满足防疫需要。省、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结算和拨付疫苗资金。金融部 门要及时解决疫苗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支持疫苗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能力。

  四、强化税收优惠措施,扩大税收优惠范围。省人民政府决定,全省除按照 《通知》规定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兑现出口退税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外,从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 (含冷库)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 省地税局研究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落实各项优惠措施,减轻家禽业企业负担。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坚决执行 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优惠政策,对经省农业部门核批的较大规模原种禽场、祖代种禽场可享受省级农 业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六、加强种禽免疫,强化种禽资源场的防疫工作。各地要按照有关防疫规定, 对种禽资源场及其半径3公里防疫隔离带内的散养家禽实行强制免疫,保护种禽 生产能力,坚决防止疫情蔓延。强制免疫的疫苗费用参照《广东省高致病性禽流 感经费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分级按比例负担。

  七、加强种禽场管理,规范种禽的生产和经营秩序。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种 畜禽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加强对种禽场的管理, 严把准入关。对不符合种禽生产经营条件,无证生产经营种禽的单位和个人,要 坚决取缔。对已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防疫大检 查,切实做好防疫、免疫工作。

  八、疏通家禽流通渠道,保证市场供应畅通。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 复、畅通市场销售流通渠道,确保经检疫合格并持有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健康禽 类及其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和正常交易,不得以任何理由人为设置障碍,故意阻挠、 干涉合格禽类及其产品进入市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办发〔200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家禽养殖业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受当前禽流感疫情影响,家禽 养殖、加工业遭受严重冲击,出现产品价格下跌、出口和国内销售锐减、库存积 压严重、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为保持和促进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将疫情造成 的损失降到最低,在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的同时,国家采取相应的扶持措施。经 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对疫区扑杀、受威胁区强制免疫给予财政补贴

  对疫区内的禽类实行强制扑杀,对受威胁区的禽类进行强制免疫,是防止禽 流感疫情扩散的必要手段。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的养殖者损失和强制免疫所需 疫苗费用,国家给予一定补偿和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具体补偿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制定。要认真落实对家禽扑杀和免疫实行合 理补偿补助的政策,尽快把补偿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二、增加疫苗生产能力

  免疫疫苗是防治禽流感的重要应急物资。根据疫苗供应出现短缺的情况,国 家已紧急拨付中央预算内资金,增加禽流感疫苗生产能力,应急扩大疫苗生产。 有关部门要及时结算和拨付疫苗资金,加强疫苗质量监管,统一调拨,确保重点。 疫苗生产企业要按照生产规范和质量标准,抓紧疫苗生产,确保质量。国家将根 据疫苗供求变化情况,适时调控疫苗生产,满足防治工作需要。

  三、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为维持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具体名单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运 转,保护其基本生产能力,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已 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 定,并报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国家财政按现行半年期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六个月贴息。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东部地区20%、中部地区50%、西部地区80%的比例负担(对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 提高10个百分点),其余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 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各商业银行总行对 有关分支机构要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存贷比和贷款规模限制,加强系统内资金 调度。商业银行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应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满足受损企业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需要。有关银行要切实加强信贷管理,防止资金挪用。

  四、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兑现出口退税

  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禽类加工企业(含冷库) 应交纳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含冷库)免征2004 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经省级人民政府 批准,对上述企业可适当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屋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禽类加 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对企业产品已于2003年出口 但未能在规定的出口备案截止日期(2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 备案的部分,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待遇。

  五、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从2004年2月1日起至2004年7月31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 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 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减免办法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级财 政部门要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

  六、切实保护种禽生产能力

  种禽是支撑家禽业发展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必须保护好种禽资源。对种禽场 实施全面强制免疫,疫苗费用由国家给予补贴。地方政府对种禽场要采取严格的 隔离保护措施,对重点种禽场半径1-3公里防疫隔离带内的所有散养家禽,组 织企业收购。有关部门要对家禽品种资源场实行严格保护,优先将有关流动资金 贷款、税收优惠、检疫费减免等扶持政策落实到种禽场。种禽场要严格各项管理 制度,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七、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

  保护和调动广大养殖农户的积极性,是稳定和促进家禽业发展的基础。国家 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的优惠政策,最终要落实到农户。龙头企业在享受上述国 家政策的同时,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确保养殖户分享到政策实惠。 鼓励企业在保本的情况下集中宰杀、加工、储存,帮助农户渡过难关。龙头企业 要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证农民的利益,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 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兑现合同、订单 情况的监督,并与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挂钩。

  八、妥善处理好养殖、加工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

  妥善处理好因发生疫情受到损害企业员工的生活保障问题,关系到他们的切 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采取灵 活安排工作时间或放假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共渡难关。对确需裁减人员的,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 动关心被裁减人员的生活,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职工,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 将其家庭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应及时给予救济;对 被裁减的员工,在企业恢复生产时,要优先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