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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4-00189 分类: 科技、教育、意见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4-12-07
名称: 关于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
文号: 粤府〔2004〕125号 发布日期: 2004-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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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4-12-0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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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2004〕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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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粤发〔2004〕12号)精神,提高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开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新格局

  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建设经济强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目标,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我省中长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为此,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充分发挥广州、深圳两个中心城市的龙头带动作用,加速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新兴产业的孵化工作,重点建设好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南海)等一批国家级和省级软件产业化基地;二是加快“珠江三角洲高新技术产业带”建设,加强技术创新与技术集成,大力发展知识与技术密集型产业,完善产业配套环境,使之成为我国重要的高新技术和产业化基地;三是东西两翼和山区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挥资源优势,重点发展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环境保护、水污染处理、海洋资源产业、生态农业以及可再生能源等方面的高新技术产业;四是各地区要根据省的总体布局,重视地区间的协调发展,注意产业间的均衡发展,梯度推进。要加大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分工的协调力度,完善产业集群配套环境,避免恶性竞争;要采取措施消除劳动力、资本、信息等要素市场分割阻碍,引导更多的资本到我省投资。

  二、巩固提高优势产业,培育发展新兴高新技术产业

  要继续巩固和提高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先进制造业等四大高新技术优势产业,通过定期公布优先支持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研究开发项目指南,引导社会资源的投向。实施一批重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和引进创新项目,扶持一批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并调整和优化高新技术产品结构,扩大优势产业规模,提高国内外市场的份额。同时,要通过制定政府采购、贷款贴息、鼓励研究开发等优惠政策,积极培育和扶持新兴高新技术产业,尤其要着力培育精细化工、新能源、环保、智能交通、现代文化等高新技术产业,使其逐渐发展成为优势产业,实现高新技术支柱产业的有序更替和持续发展。

  三、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一)结合中心镇的建设,通过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发展相对集中、已形成特色产业优势和经济规模的乡镇或地区成为专业镇。在此基础上,建立专业镇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各方面力量参与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营,为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有偿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专业镇发展和技术创新要求,加大投入。经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对列入省专业镇试点单位的科技创新中心,可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标准运行和管理。

  (二)要重点改造和提升机械、家电、石油化工、纺织服装、食品饮料、建材、造纸、医药、汽车等九大工业产业。以推进制造业信息化为重点,抓好区域性的制造业和企业信息化试点示范工程。省经贸等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技术改造的优惠政策。省大中型工业企业要研究并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工艺,不断提高传统工业技术装备水平;要建立研究开发机构或面向行业的技术开发中心,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3%。

  (三)要加强先进实用技术在农业开发与推广中的运用,鼓励采用生物技术、计算机技术、微电子技术等高新技术,力争在优良品种选育,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加工,农业资源及水资源有效利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有新的突破。加快“村村通”等农业信息平台和农业信息网工程建设,推进农业科技信息资源数据库共享,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农业技术推广系统。

  (四)要继续推广数据流通标准化、商品销售信息化等技术,加强高新技术在文化传媒业、旅游会展业、商贸物流业、信息服务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中介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运用。加快建设商业信息网络,促进大中型商业企业和交易市场的计算机管理;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建立面向全社会的物流配送系统;推进金融服务信息化,完善跨银行和跨金融机构之间的电子支付手段,建立与电子商务相配套的银行网关系统,提高第三产业的现代化水平。

  四、建设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

  (一)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中山等市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汕头、东莞、江门、肇庆等市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大力推进二次创业,进一步加强以管理体制为核心的综合配套改革,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形成创新创业的环境优势;进一步明确产业发展的重点,加大培育和扶持力度,积极打造产业链,加快形成产业特色优势,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跨越式发展。佛山、河源、梅州、阳江、清远、揭阳等市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以提升地方产业结构为目标进行产业调整,培育特色主导产业,促进产业聚集,提高园区的竞争力。园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可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资金,通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采用配套资金拨款、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园区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规模化发展。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加强管理、业务指导和协调,其他部门也要按职能分工加强管理和指导。

  (二)进一步发挥广州、深圳、中山市等三个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的带动作用,加快高新技术园区走向国际市场。高起点引进国外的高新技术及设备,建立广东高新技术及设备进口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财政的科技经费和各有关部门用于技术进步的其他专项资金,应以高于10%的比例重点支持引进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认证。

  (三)要根据区域产业化优势,加强民营科技园、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等各类科技园区的建设,继续鼓励和支持在我省建立国家“863”、“973”成果孵化、转化基地和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支持我省集成电路设计基地、信息安全基地、制造业基地等成果转化和特色产业化基地的建设。

  五、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企业,提高产业竞争力

  (一)省继续支持200家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100家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采取多种形式组建研究开发院,从事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研究。要鼓励民营科技企业积极承担我省各项科技计划,成为我省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公司法》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个人产权持有者在企业决策、管理、分配等方面行使合法权益。要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产权转让试点工作,完善风险投资撤出机制。

  按照《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04〕76号),建立健全中小型科技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

  企业为生产列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属于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凡符合广东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导向的项目,且累计投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70%的,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及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超过其累计担保额70%以上的信用担保机构,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要逐步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要达到年销售额的5%以上。

  (三)要鼓励并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允许和鼓励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有关规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等所有制形式)在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后,经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试点企业可从近3年净资产增值部分中划出一定的股份,奖励本企业在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净资产增量股份化的实施办法由省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制定。

  (四)要积极引进国际跨国公司来粤创办研究开发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济资助,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下年抵扣。

  在本省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外商,若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通过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缴回已退还的税款。

  六、加强科技攻关,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一)要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和人口与健康、资源、环境、安全等领域的重大问题,以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形成有竞争力产品和产业为目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省政府组织重大项目重点突破领导小组,整合科技、经贸等部门资源,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力争在重点领域实现技术突破。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重大领域、关键领域和综合性、共性技术的科技攻关;省产业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组织本系统、本行业的技术攻关。

  (二)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制定我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防范和应对国际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壁垒的战略措施,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省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要重点支持有市场前景的专利实现产业化。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用于购买国内外专利技术、检索专利信息,建设本企业专利信息数据库,申请和维护国内外知识产权发生的费用,属于国有企业的,报经市或县(市、区)财政部门核准,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高新技术企业、行业协会和相关政府部门要联合开展或者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

  (三)要充分发挥中科院和中央驻粤科研机构的力量,吸引海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来粤进行科技合作,培育和建立若干所高水平的科研机构。采用政府扶持、市场运作机制,坚持整合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实行省市联动方式,根据各地产业优势,加强产学研结合,组建一批与我省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智能家电、计算机、精密制造、数字媒体等高新技术创新平台和面向全社会的科技信息、测试分析、成果交易等科技服务平台。

  (四)要培养高新技术产业技能人才,吸引更多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到广东创业。根据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调整高等学校的学科专业结构,大力发展工科专业和高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培养更多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积极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加强领导,形成合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要提高认识,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为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产业竞争力的关键来抓,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扶持推动工作,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省政府每年表彰一批对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和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所安排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和科技经费、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各级地方政府的技术改造和科技发展资金,要向高新技术企业倾斜。金融和证券等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支持和指导,推荐有实力、成长性强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募集资金,进一步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高新技术产业渠道,逐渐形成包括企业、金融机构、各种社会保障基金、外资及个人在内的多元投资主体。

  要加强“泛珠三角”区域的科技合作,鼓励香港、澳门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与我省有关单位联合建立实验室,联合进行重大项目的科技攻关,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招投标。通过政策协调,人员交流,各种研发中心、仪器设备的相互开放,实现科技资源的开发与共享,建立区域创新体系,形成区域科技竞争优势。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