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5-00019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5-09-01
名称: 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文号: 粤府〔2005〕77号 发布日期: 2005-09-01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9-01  浏览次数:-

红头.gif

粤府〔2005〕77号

━━━━━━━━━━━━━━━━━━━━━━━━━━━


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

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是国务院根据出口退税新机制运行情况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外贸出口和出口退税工作,防止出现限制收购外地产品出口、限制设立流通型外贸企业和引进出口型外资项目、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等问题,确保我省外贸出口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调整后,省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保持不变,超基数地方负担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财政负担。各地要根据外贸出口增长情况,做好出口退税地方超基数负担测算工作,足额预留地方负担出口退税资金,确保地方负担出口退税资金按时上解和地方财政收支平衡。出口退税退库的具体操作办法及2005年出口退税调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


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国发〔200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一年多来进展总体顺利,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全部还清了历年累计拖欠的出口退税款,建立了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机制,调动了企业出口积极性,优化了出口商品结构,促进了外贸出口快速增长。但是,新机制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地区负担不均衡,部分地区负担较重,个别地方甚至限制外购产品出口、限制引进出口型外资项目等。为此,国务院决定,在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完善现有机制,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

  二、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

  三、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五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