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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5-00018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5-09-05
名称: 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文号: 粤府〔2005〕80号 发布日期: 200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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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9-05  浏览次数:-






粤府〔200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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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第二次农业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对于研究制定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工作政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速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工作计划,落实普查措施,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这次农业普查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工作难度大。为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以分管农业的省领导为组长的广东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农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农业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在今年9月底前,按照《通知》要求相应成立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普查工作。

  三、抓好保障,扎实推进。各地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普查机构的组建、经费预算、办公用房和设备配备、工作方案的制定等普查前期的准备和保障工作。农业普查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从2006年起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按时拨付到位。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扎实推进相关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五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国发〔200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06年底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农业普查作为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主要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我国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为研究确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搞好第二次农业普查,有利于进一步摸清农业资源状况,制定科学的粮食生产政策,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有利于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速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根据我国国情,并参照2010年世界农业普查方案,此次普查主要包括6个方面内容:一是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二是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三是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四是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五是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六是农民生活质量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涉及广大农村地区及众多农户,普查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工作,由中宣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在普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普查的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人员和调查员。要根据农业普查的特点,做好调查员的培训和组织工作。


  四、普查经费

  农业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五、普查资料的填报与管理

  凡在我国境内符合普查对象的有关单位和农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

  附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回良玉(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张 勇(国务院副秘书长)

      李德水(统计局局长)

      刘 江(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牛 盾(农业部副部长)

  成 员:胡振民(中宣部副部长)

      郑新立(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陈锡文(中财办副主任,中农办主任)

      张保庆(教育部副部长)

      刘燕华(科技部副部长)

      白景富(公安部副部长)

      姜 力(民政部副部长)

      张苏军(司法部政治部主任)

      廖晓军(财政部副部长)

      王东进(劳动保障部副部长)

      贠小苏(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翟浩辉(水利部副部长)

      陈啸宏(卫生部副部长)

      王东峰(工商总局副局长)

      胡占凡(广电总局副局长)

      邱晓华(统计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李育材(林业局副局长)

      李炳坤(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

      尉士武(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

      刘 坚(国务院扶贫办主任)

      冯 亮(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副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