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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4-00023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4-06-16
名称: 转发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粤府〔2004〕59号 发布日期: 200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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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6-16  浏览次数:-


粤府〔200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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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4〕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也是保护耕地,抑制城市盲目扩张,促进城乡协调 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提高认识,加强对土地出让金 的管理,切实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各项要求,做到 专款专用,保证足额支付,促进全省农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根据我省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而且分布不均的实际情况, 我省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为:各市、县(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 益的20%,其中30%集中到省统一使用。土地出让金的纯收益要纳入财政 预算管理,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要设立专账,分账核算,并确保专款专 用,不得截留挪用。集中到省统一使用的30%部分资金,各市、县(区)应于 每季度结束后十天内上缴省专户。
  三、各级财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行政管理部门加强 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 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用途及土地出让金上缴、使用的规定,为切实保 护耕地,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抑制城市盲目扩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现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用途
  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将部分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土地整 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二、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 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 确定。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

  三、关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省(自治 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应分别在现有 账户中设立专账,分账核算。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主要留在市、县, 专款专用;各地可根据不同情况,将不超过30%的资金集中到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使用。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制订。

  四、关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的土地出让金收缴的监督,保证土地出让金专户资金优先足额划入用于农业土 地开发的资金专账;对挪用专账资金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追缴,并追究有 关人员的责任。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审计署等部门加强对用于 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 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