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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4-00019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4-04-15
名称: 印发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粤府〔2004〕41号 发布日期: 200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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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4-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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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200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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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

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业经十届3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安全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五日


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一级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是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的实际和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

  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检查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 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在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条 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及有关行业标准的情况;

  (三)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整改,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了解掌握分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安全设备、安全机构、人员配置和管理状况;

  (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分管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并将所检查发现的情况记录在案;

  (六)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七条 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并出示《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 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业务知识;

  (二)具有高中(或相当)学历、工作满二年,或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安全生产专业培训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承担日常管理的责任,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业务指导的责任。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一条 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其情节,分别给予撤职或辞退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办法第六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二)在监督检查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违反有关规定,应予注销或者暂扣《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的,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配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