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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39748/2004-00017 分类: 综合政务、公告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4-03-25
名称: 关于在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
文号: 粤府〔2004〕34号 发布日期: 200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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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

发布日期:2004-03-25  浏览次数:-


粤府〔200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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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 002〕17号)和《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广州市南沙 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公告如下:
  一、广州市南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南沙大队(挂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 法局南沙分局的牌子,下称南沙大队)是南沙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 实施主体,负责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二、南沙大队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 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 政处罚权;
  (八)履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行政处罚权由南沙大队相对集中行使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 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一律无效。
  三、南沙大队自公告之日起在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区域内实施执法工作,其执 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对南沙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申请人的选择, 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或者由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依法受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